「企业报税流程」税务总局对青海、海南两地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作出批复
2021-04-16 16:24:2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退(免)税企业纳税申报程序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9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出口退(免)税原审批模式的请示》(青国税发〔2015〕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考虑到你省生产型出口中小企业人口少,主要集中在兰州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你省制造业中小企业审批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审批。
请跟随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批出口退(免)税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留原出口退(免)税审批方式的请示》(郭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照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制造业中小企业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制造业中小企业出口退(免)税由你局审批。
请跟随它。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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