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理避税」部分航运企业7月1日起可享增值税免税
2021-04-16 16:24:26
从2014年7月1日起,符合相关政策的外轮中小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中小企业具体提供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50号文规定,凡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配额证》或《国际货物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并通过水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全境内单位和个人,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相关中小企业可持上述证明,办理进口退(免)税配额确定手续。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货物运输与邮政业融合的规定》
体制改革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