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软件」问: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就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的解答
2021-04-16 16:25:42
【回答】根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前夜取得的净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1)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
对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补偿期限(5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保费损失
(4)提取法定社保或公积金(10%),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无需提取
⑤向大股东分配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合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从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社会福利基金、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监事会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公积金和职工奖励及社会福利基金。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利润的10%。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仍可提取。职工奖励和社会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商投资企业另行确定。外资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以前,不得分配利润;前几个财政年度没有再分配的利润,可以用本财政年度可供再分配的利润全额再分配。
《关于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财务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2005年实施修改后劳动法的企业停止执行我国的公益金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社会福利基金,如经监事会决定继续提取,应专项使用,用于债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和程序。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仍提取职工奖励和社会福利基金,因为没有具体使用;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基础比例将极低,而外资企业不需要退出企业可持续发展基础。
公共政策方面,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按照明确的规定每年计提法定社保或公积金(10%),那么去年年初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经审计的保费金额,就是可以重新分配给大股东的利润金额。定期报税软件经律师和经纪公司审计后,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会发生变化,计算准确。需要强调的是,公积金提取时,不需要询问法定社保。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一般只能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因为在报税软件计算缴纳之前,很难确定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可分配利润的金额。
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因此2012年7月可以确认的可分配利润金额应于2011年12月31日由律师及经纪公司审核通过
行政机关结算并支付变更确认后的累计未分配利润金额。一般2012年7月以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进行利润分配的当月月初“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小于本次分配利润的金额。
【回答】如你所问,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重新分配给外国公司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再分配给一个外国投资者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回答】如你所说,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次年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率为20%,但如果中国与该国及周边地区有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则优惠10%;根据《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公司占港澳外商投资企业25%以上的股权,可按股息总额的10%至5%折现扣缴所得税。一位外国投资者仍暂时免缴报税软件所得税。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程序如下:
(1)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如果投资者是该实体的大股东,称为“大股东决定”);
(2)向税务机关负责人和办《公共服务商业贸易、利润、经常转移和部分资产工程项目内部支付财务凭证》
3请当地律师经纪公司出具利润分成专项
调查报告:很多外资企业是做报告的三大律师经纪公司
,因为
调查报告主要用于金融机报税软件,所以一般要求外资企业较多的海外律师经纪公司出来这里
调查报告的价格远低于三大报税软件法律经纪公司。比如王本良注册律师所在的法律经纪公司,是一家海外的法律经纪公司,业务比较多的是日本业务,欧美国家和韩国资本。如果分成本年利润,则不必做专门的审计事务所;
(4)由专门的审计局向金融机构办理利润汇出手续,有外汇储备的可以用自有外汇储备,也可以用港币购汇。
[附录]参考法规摘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过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十条明确规定,外国子公司从中国各地政府机构取得的股息储蓄收入,按10%征收
。
解决东西方问题
2008年,司法部、商务部发布了《关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以后再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在2008年和今年晚些时候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他们将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司法部和商务部关于
《关于部分政策难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储蓄所得暂予免税
。
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提取职工奖励和社会福利基金的规章制度:《关于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依照劳动法设立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配利润,仍提取公益金;与此同时,为了保持企业之间财政政策的完整性,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都停止了实施公益金制度。2005年12月31日公益金盈余转入赤字社保管理;公益金的财政赤字由赤字社会保障、资产社会保障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依次弥补。如仍有财政赤字,应结转至未分配利润科目,以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经批准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应严格遵循司法部《关于企业住房税申报软件系统改革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司法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住房再分配货币化后,不得为职工购买和建造住房,赤字社保不得发生相关费用。对于未单独履行社会责任,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职工食堂、休息室、孤儿院等集体福利性政府机构所需的人民币购建费用,按照企业外部财务制度明确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按照企业制造、经营、管理资本的相关管理模式执行。企业停止执行公益金制度后,由监事会纳税申报软件确定继续提取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和社会福利基金,在前提和程序上专门用于债务管理。
作者:王本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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