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企业」问: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021-04-16 16:25:58
(1)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初,其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在销售时征收一般增值税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增值税率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时退税政策。退税款应由企业用于集成电路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得作为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初,对从美国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具体增值税税率超过3%的部分将立即退税,退税部分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工作,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国税发〔2002〕70号)进口企业进口集成电路产品或上交、销售进口企业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征增值税,需要改变企业经营管理。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电子设备生产,由国内企业负责人负责
经行政机关批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申报
局审批;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年限可缩短至3年。
(三)投资80亿港元以上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指南:
1、根据鼓励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融资
政策执行。
2.进口的生产原料和个人生活必需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关税
。
(四)向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新的集成电路避税企业技术和成套生产电子设备,参赛选手进口的专用集成电路设备和计量器具免征税收和进口项目,但《外商投资项目免税工业产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免税工业产品目录》所列产品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7]37号文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明显难以生产,可以在国外生产芯片。原材料合同(包括标准和数量)经企业部门确认后,暂按进口时的折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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