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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途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税优惠继续实施

2021-04-16 16:26:04

司法和商务部

物流企业继续实施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通知

国税发〔2015〕98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藏族地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包括自用和租赁)按农用地适用税国际标准减征50%。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合理避税的运输管理业务,为农业制造、货币、外贸和贫困村民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公共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物流、仓储或运输专业知识的物流企业。

三.本《合理避税通知书》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主要储存物料、农产品、燃料油、糖、水果、蔬菜、乳制品、海产品、农药、农药、水果、肉类等的煤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天然气、原油、乙烯、建材等公有制的商品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福山的仓库(含配送中心)、储罐(池)、货运站、打谷场(场)、工棚等仓储设施用地,以及铁路线、轮渡、主干道、装卸区等物流维护设施用地。

四、物流企业办公用房、学生公寓用地等非从事大宗商品仓储所必需的土地不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内,应按时征收城市农业土地使用税。

五、非物流企业的对外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时征收城镇农业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征收的税款应在应纳税款缴纳后减少或退还。

七、符合上述减税前提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负责人办理备案手续。

请跟随它。

司法和商务部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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