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时间」财税2016121号: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2021-04-16 16:26:07
国税发〔2016〕121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餐饮部、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鼓励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二等奖的获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国内R&D政府机构和国外R&D中心购买的国内设备将继续获得退税
。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的内资R&D政府机构和外资R&D中心包括:
(一)教育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步骤,其中转制为中小企业并进入中小企业的,主要从事研究和产品开发经营;
(二)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建设研究机构;
(三)申报时经财政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批准的中小企业研究中心;
(四)经教育部批准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重点项目实验室和研究机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其所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门从事研究和管理的科研机构;
(六)国家承认的具有高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纳税申报时间要求的外资R&D中心;
(八)财政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批准的其他研究型政府机构、产品开发型政府机构和学校。
二、国外研究开发中心,按其成立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或之前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研发支出的国际标准:(1)外资R&D中心作为独立的联合体法人,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组织或子公司的非独立联合体法人,其在R&D的总投资不低于500万美元;(2)中小企业R&D资金年度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
2.可持续发展的专职研究和测试人员不少于90人。
3.自成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研发支出国际标准:作为独立联合体,投资金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组织或子公司的非独立财团法人,其在R&D的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
2.至少有150名全职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和测试人员。
3.自成立以来累计购置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R&D中心由餐饮部根据上述前提报相关机构进行配额审核确认。明确检查和确定的必要性见附录1。2015年12月31日(含)已获得2年以下退税额度且需暂停额度复审的R&D外资中心,以及按时通过复审的,可于2015年12月31日继续享受2年以下退税。
被认定的外商投资R&D中心,因自身前提变化仍符合退税额度认定前提或涉税违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三、明确退税管理需要由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4.本通知中的纳税申报时间及相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是指外商投资中小企业批准、认证、设立或变更备案的回执中载明的金额。
(2)本通知所称“R&D总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中小企业专门为项目R&D中心的设立和建设投入的资金,包括拟投入的资金和签订的购买合同(需提交购买资金表和拟购买资金合同表)。
(3)本通知所指“申报纳税时下达的资金年度支出额”,是指近两项
R&D基金今年的平均年度支出;如果严重少于两个原财政年度,可按外资R&D中心成立后12个月的具体R&D资本支出计算;支票和工具的资本投资应不低于60%。
(四)本通知所称“专职研究测试可持续发展人员”,是指中小企业高科技娱乐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工作、应用研究工作和测试可持续发展的人员。包括需要参加上述三类项目的娱乐活动的人员、为项目提供信息、历史文献、物资供应和设备的相关专职高科技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公共服务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与外资R&D中心或其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外资R&D中心提交申请前一天的总人数为准。
(五)本通知所称设备,是指为研究、教学和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前提的科学实验设备、器材和仪器。在计算累计采购设备的原值时,应包括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所有原值,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前夜出厂的设备(应提交采购合同表和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研究和教学设施表》(见附件2)所列设备。如果我国国产设备范围内出现此类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本通知明确规定
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从获得国内R&D政府机构和国外R&D中心退税额度的次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机关采购设备实行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附加:
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