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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方法」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明确

2021-04-16 16:26:26

现将对外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外客运服务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一)《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息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对外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避税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单位作为劳务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员工的对外客运服务。

(二)纳税人购买对外客运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购买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数据应当与抵扣该税额的纳税人完全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对外客运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2019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根据纳税人有效抵扣增值税的权利所确定或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和

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及避税方法票的,为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减

(1)《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息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所称“销售”适用,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检验修理销售、风险评估变更销售的支付。其中,纳税申报销售包括一般计税方式销售、粗计税方式销售、免税销售、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销售、必要进口免抵退税销售,即征收即退项目销售。

审核补交销售并支付风险评估变更的销售,包括审核补交或风险评估变更当期的销售,以确定加减政策的适用;如果适用增值税收息政策,则确定售后利息实行加扣政策。

(2)2019年3月31日年末成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确定从1月起最近三个月内首次造成销售额的,按销售额加减政策处理。

2019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均为零的,确定从第一次发生销售额的1月起,适用最近三个月按销售额加减的政策。

(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增值税统计缴纳的政府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本级政府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总额为基础,确定政府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设备行业增值税寒假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定先进装备行业寒假代扣代缴、加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要求的纳税人,应申请退还自适应扣缴税款,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兼营增值税寒假退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明确规定,做好代扣代缴相关业务。 《退税(抵扣)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修订并新发布(附件1)。

四、经营期严重不足一个纳税期的零星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一个季度为缴纳期限的零星增值税纳税人,因季度两侧设立或注销,当期具体经营期限严重不足一个季度,且当期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推》

《体制改革税收征管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运行业零星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于《货运业零星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网络仓储的通知》平台中小企业在《关于试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总函[2017]579号)中明确规定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公路、铁路运输提供公共服务的(从事4.5吨及以下铁路干线运输经营管理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干线公路运输经营管理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干线公路运输证》;为港口铁路运输提供公共服务,取得《对外水路经营管理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运输证》。

六、运输空间承包和空间交换业务的适用税目

(一)运输空间承包业务中,发包人以向承包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运输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人以向托运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运输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空间承包业务是指承包人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通过避税收取保险费,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然后将他人的运输空间承包给发包人,完成与运输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

(2)交换运输舱业务中,交换运输舱的两国均以各自交换运输舱确认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按照“运输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舱位互通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协议,在以对方为载体承包的运输业务中,利用对方的运输机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

七、关于建筑公共服务外包利息扣除

纳税人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时,按照明确规定允许从纳税人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外包款,是指支付给外包方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公共服务简易纳税项目备案的避税办法

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按时申请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但将单独留存备查:

(一)为旧项目提供建筑公共服务,保留《建筑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合同;

(2)保留甲方为项目建设提供的建筑公共服务的项目合同和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建筑公共服务。

九、关于对填海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简单征税

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中的普通纳税人通过复垦取得农用地,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注明的复垦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

X.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一)纳税人因股权分置改革和基础集团公司同步实施,将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解禁前一周内从香港证券交易所转让转换上述股票产生的股份,以香港证券交易所一周内的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国际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如因基本面集团公司多次停牌而实施香港交易避税方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体制改革征管若干难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公司股份停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是指中国证监会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作出批准基础集团公司申请的决定之前,最终暂停交易。

XI。政策公共服务进项税扣除

(1)提供政策性公共服务的纳税人以支付货款的方式承担机动车保单法律责任的,可以按时从银行销项税额中扣除从货车修理劳务提供者处单独购买的货车修理劳务的进项税额。

(2)提供政策性公共服务的纳税人以支票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单法律责任的,应付赔偿金支付给汽车修理劳务提供者,不属于银行购买的汽车修理劳务,进项税额不从银行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人寿保险公共服务,按照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十二.休闲公共服务税收项目的应用

纳税人到场制作乳制品卖给客户,按“休闲公益”缴纳增值税。

十三.签发原始适用税收收据

(1)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通过增值税凭证自动开具17%、16%、11%、10%的税收蓝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适用税收原始凭证保证书》(附件2),并兼任临时投票日职权。临时投票日的授权有效期为24周,纳税人应在临时投票日获得授权的规定期限内出具原适用税票。

(二)兼任临时投票日职权的纳税人,应当保存销售合同、红字凭证、避税方法证明、现金收据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时出具原适用税务文书的,责任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明确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的实施周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之月起生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以前发生过未处理事项的,按本公告执行,已处理事项仍有变更的。《货运行业零星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备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网络仓储平台试点中小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总函[2017]579号)第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公共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特此宣布。

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16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各方反映的增值税征管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整合征管有效范围,方便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难点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做了具体细化。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避税方法关于对外客运服务进项税的抵扣

(1)在对外客运服务扣除范围内

公告称,免赔额对外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及被本单位接受为劳务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对外客运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具体接受或承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外购工程项目,允许抵扣进项税。员工以本单位娱乐活动为目标的客运服务,关系到本单位的制造经营管理。第二,遵循经济发展的具体业务。考虑到在具体业务中,劳务派遣时,被派遣人员必须受劳务单位委托进行业务娱乐活动,这完全符合该单位员工管理工作的物理性质。

(二)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可以开具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公告》规定了纳税人购买对外客运服务的相关要求,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汇票抵扣。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对外客运服务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数据应与抵扣税款的纳税人完全一致。

(三)关于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衔接

根据现行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买对外客运服务,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遵循支付责任发生周的基本准则,《公告》明确指出,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对外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具体发生并取得现行有效抵扣权的增值税抵扣联的增值税税额。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为增值税扣税票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周应为2019年4月1日或之后。

二、关于加减

(1)应用增加信用和扣除政策的销售量的定义

按照目前的政策,如果邮局公共服务、电信、现代公共服务、差公共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以按时适用加减政策。具体而言,“公告”参与加减保单适用的“销售”计算,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检验修理销售、风险评估变更销售的支付。同时,具体检查销售和支付风险评估变更销售,并包括当期的销售检查或风险评估变更,以确定加减政策的应用;如果适用增值税收息政策,则确定售后利息实行加扣政策。

(二)对暂时没有销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扣政策

纳税人决定某一周内邮局公共服务、电信、现代公共服务、劣质公共服务的销售额是否占50%以上。对于上述部分纳税人销售额为零的类似情况,公告中规定了如何适用增抵政策。明确定义为:(1)2019年3月31日年末成立,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为零的纳税人,确定适用于1月起前三个月的销售额。加减策略;(2)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为零的,确定从1月起按最近三个月销售额加计扣除政策。

(3)加、减政策如何适用于支付统计的总支公司

根据现行政策,经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一般政府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统计缴纳增值税。公告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增值税统计缴纳的政府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减政策时,应当以总避税政府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总额为基础计算四项公共服务的销售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信用增额政策适用的国际标准,则具有统计支付范围的政府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适用信用增额政策。否则一般政府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难以申请。

三、关于部分先进设备行业增值税寒假退税

为加大对产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国金融业的自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定先进装备行业寒假增值税代扣代缴政策的公告》(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放宽了部分先进装备行业的代扣代缴前提。因此,公告进一步具体化,上述工业纳税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寒假退税及留成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20号)的明确规定,兼营退税及留成业务。同时,根据变更后的退税前提,实时修订新的避税方式,并发布20号公告附件《退税(抵)通知书》。

四、经营期严重不足一个纳税期的零星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

《公告》具体规定,零星纳税人免税国际标准提高到月(季)销售额10万元后,对于有季度缴纳期限的零星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季节双方设立或取消,目前具体经营期限严重不足一个季节。只要目前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小企业PW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19号)如2019年2月成立零星纳税人,按季度缴纳。2-3月累计销售25万元,未超过季度避税30万元的国际免税标准,则零星纳税人可在当期按时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五、关于货运行业零星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网络仓储平台上试点中小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允许税务机关异地为货运行业零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网络仓储平台上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为货运行业零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团车长在投票日提供便利。同时,根据以往道路运输代理机构的要求,规定货运行业零星纳税人在申请专用发票时需要取得相关运输专业知识。由于道路运输机构改变了对运输专业知识的要求,《公告》中计价的前提也相应改变:为公路铁路运输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4.5吨及以下从事铁路干线运输经营管理的一般客车除外),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干线运输经营管理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干线运输证》;为港口铁路运输提供公共服务,应当取得《对外水路经营管理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运输证》。

六、运输空间承包和空间交换业务的适用税目

在空间承包业务中,对于承包人来说,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内部承担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的运输空间将运输服务提交给对方,属于提供免运输的业务。运输业务向托运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应作为销售额,增值税按“运输公共服务”缴纳。就雇主而言,运输服务是通过运输空间承包的方式提供的。因此,发包人应将向运输场地承包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运输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交换舱位业务中,交换舱位的双方国家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保险费,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然后通过交换运输舱位将相关运输服务移交给对方。所以两国通过交换舱位互相提供交通公共服务,每个国家都要把交换舱位确认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交通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建筑公共服务避税方法包利息扣除

为特定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政策,以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外包款后的金额计算营业税。总承包商支付外包款是打包支出的基本概念,即既包括运费价格,也包括建筑公共服务价格。因此,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时,按照明确规定允许从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外包款,是指支付给外包方的总价和额外费用。<避税方法/p >八。取消建筑物公共服务简单征税项目

为了简化纳税手续,改善纳税自然环境,落实“配送服务”的改革和管理要求,《公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为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并按时应用或选择应用简单计税方法的,仍实行备案制。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而是单独保存以备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公共服务简易纳税人避税办法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同时废止。

九、关于对填海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简单征税

通过复垦取得农用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始日期可以早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始日期。为了体现旧房地产项目的粗税和公平税率的政策和信念,公告明确规定,通过复垦取得农用地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复垦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终了的,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粗税,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X.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1)多种情况下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购买价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改革征收管理若干难点的公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以下简称53号公告)分别针对香港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和基础集团公司限售股的形成,规定了转让时如何确定限售股的购买价格。 此外,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即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香港证券交易所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基础集团公司而导致限制性股票的形成。因此,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基础集团公司同步实施,以及上述股权在港交所一周内和解禁之间产生的股份转让转换,由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与港交所形成的限制性股份,以港交所一周内的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国际金融产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确定基础集团公司形成的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

公告第5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基础集团公司股份停牌前的香港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为基础集团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实施限售股形成的买入价,以及上述股权产生的股份在公司股份停牌至解禁期间的送转价格。在实践中,香港交易所的基本面集团公司可能会多次停牌。公告称,上述“暂停公司股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批准作出决定前的最终暂停。

举例:某港交所于2017年8月7日宣布实施基本面集团公司,当日停牌。2018年4月18日,公司股票停牌。2018年7月24日,A港证券交易所接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股东大会通知,申请成立基础集团公司后停牌。2018年8月29日,重组委员会表决批准a股港交所基本面集团公司的申请,8月30日a股港交所股票停牌。9月5日,证监会作出决定,批准A港交所基础集团公司的申请。鉴于中国证监会对香港联交所基本集团公司避税方式作出批准决定前最后一周停牌是2018年7月24日,纳税人转让香港联交所a股限制性股票时,应以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前最后一次停牌前的收盘价作为买入价, 即以7月23日香港交易所a股的收盘价作为买入价。

XI。政策公共服务进项税扣除

进项税额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抵扣标准,即纳税人为购买运费或公共服务而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应由具有有效抵扣税款权利的票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践中,所有企业和纳税人都应根据上述特殊性分别适用抵扣政策,银行的补偿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单的支付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应明确分析进项税抵扣问题,并应用保单。

以车险为例,银行、保险公司、工厂之间的交易与无权交易有本质区别,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同。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两种情况:

首先是企业所说的“工件补偿”。被保险人同意,银行的付款方式是,银行将对已付款的货车进行维修,直到清除空。卡车脱险后,银行以自己的名义从工厂购买了修理公共服务,并支付了修理费。这是唯一的办法,因为修理公共服务的具体买方是银行,所以银行可以根据工厂出具的修理费用专用发票行使扣职权。

第二种是企业所说的“支票支付”。被保险人同意在货车脱离危险后,银行对货款进行赔偿,货款另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为了提高客户评级,为与货款关系密切的工厂修理了危险货车,将本应支付给货款的赔偿金转给了工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公共服务的接受者是付款人而不是银行,即使银行代付款向工厂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单据,也不能作为银行避税方式的进项税额扣除。

《公告》规定了上述两种只能用于车险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同时,银行开展的其他寿险业务也可以规定执行。

十二.休闲公共服务税收项目的应用

随着经济发展的持续发展和消费模式的创新,消费者不用吃饭而是打包带走乳制品的消费方式更加广泛。但这种消费方式的改变对纳税人向顾客提供休闲公共服务的行为产生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为了统一避税方式,收集和管理有效范围,确保“吃进”和“取出”税务处理的完整性,《公告》明确规定,前来制作乳制品并向客户销售的纳税人应按“休闲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签发原始适用税收收据

为确保纳税人按时出具单证并准确适用政策,《公告》规定了纳税人增值税单证自动化和单独出具原适用税务单证的权限:从2019年9月20日起,增值税单证关闭。纳税人方将分别出具17%、16%、11%和10%的原适用税务凭证;同时,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符合开具适用税单原件前提的纳税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兼管临时投票日职权后的24周内,在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开具适用税单原件。

为了明确税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保证操作简便,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到责任税务机关接管原适用税务文书临时投票日的职权时,只需提交《原适用税务文书签发保证书》,但纳税人需要保留销售合同、红字文件、现金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纳税人未按时出具原适用税务文书的,责任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相关明确规定办理避税办法:如支付责任发生在2019年4月1日终了,且文件未经批准出具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审批或修改审批,涉及补缴滞纳金的,按时缴纳;如果付款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则不出具原适用税务文件。如果已经签发的文件及时作废,且不满足作废的前提条件,则按照新的适用税种签发准确的蓝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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