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途径」2015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1-04-16 16:26:31
2015年,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等机构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学习体会描述如下:
1.个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税收政策
一、政策依据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通过合理避税为个人非货币资金融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5〕41号)。
二、主要细节
收入确认:该文件具体指个人转让非货币资金的收入,应按“个人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进行非法计算和支付。
收益定价: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本募集资金,非货币性资本转让的收益按照风险评估后的轻率商业价值进行确认。扣除资本原值和适当税费后的非货币性资本转移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益变现:本文件具体指个人以非货币资本融资,非货币资本转让和收购被融资企业股份时,应确认非货币资本转让收益的变现。
审批截止时间:本文件要求个人在上述应税行为发生后当月第一条合理避税路线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付款。<合理避税方式/p >分期缴纳:本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重复纳税有困难的,可以适当确定分期缴纳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然后在上述应纳税行为发生后的5个公历月内,在当年(含)内分期缴纳合理避税方式人的所得税。
本文件还专门涉及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资本融资。未进行税务处理,且上述应税行为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额。
执行周:本文件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2.个人非货币资金融资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个人非货币资金融资相关个人所得税征管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20号新闻稿)。
二、主要细节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的个人所得税,是指承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并取得被融资企业股份的纳税人。
补充审批:非货币性资本融资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单独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缴纳合理的避税方式:如果纳税人以资产出资,税务机关以资产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为负责人;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份在内部筹集资金的,以企业常驻地税管理机构为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使用其他非货币资金进行融资的,由被融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作为负责人。
定额支付:新闻稿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非货币性资本转移收入中扣除资本原值和适当税收后的金额。“适当税收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本融资步骤中发生的与资本转移有关的税收和适当费用。如果纳税人对非货币性资本的原始价值难以提供原始、准确的汇票,不能准确计算非货币性资本的原始价值,文件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非法核定非货币性资本的原始价值。
分期缴纳:在新闻稿中,纳税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需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取得被融资企业股份后的次月15日内另行制定纳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纳税人证明、融资协议、非货币性资本风险评估价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资料,并能证明非货币性资本的原始价值和适当的税收。
备案管理:新闻稿明确规定分期付款要进行备案管理。
调查报告制度:新闻稿要求被融资企业将纳税人非货币资金投入公司取得股份,分期纳税,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合理管理避税渠道,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违规处罚:纳税人、融资企业未在本新闻稿中立案、纳税、按时报送信息的,按《税收征收条例》及相关明文规定处理,理论上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周:新闻稿将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发布制造业管理及减免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28号新闻稿)。
二、主要细节
新闻稿的主要细节隐含在附件中。
附件1本次修订的纳税申报表与前一次相比,将把按照当前编号填制的方式改为按照前夜累计编号填制的方式,使纳税人的审批和缴纳情况更加符合制造经营管理情况,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在年度内多退少补单独办理的不便。
附件2主要是在原有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必要性》中对合理避税渠道的明确规定,对申报事项进行了新的梳理,并与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使两者更加衔接。
附件3主要是规范和变更填报流程的命名。
附件4主要用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
< 合理避税途径p>4.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税收制度改革一、政策依据
司法部、商务部、保监会关于试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二、主要细节
净利润扣除:通知明确允许个人购买符合体制改革周边地区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在计算前夜(月)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净利润。还规定,体制改革周边地区机构组织购买符合从业人员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应当计入从业人员个人工资,相当于个人购买,在额度内扣除。
扣除额度:以上允许净利润扣除额度为2400元/年(200元/月)。本通知所称扣除额,是指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国际标准的扣除额。
适用人群:在体制改革周边地区取得工资报酬收入和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个人,以及取得集团工商户制造管理、事业单位承包管理的集团工商户开发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人、企业、承包商。
保险产品:通知明确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开发、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公众的综合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整合政策享受税收和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将按时执行。
体制改革周边地区:通知具体计划在上海、天津、青岛、成都以及省、市、自治州选择一个人口少、综合管理和战斗力低的城市进行体制改革。
5.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制度改革
一、政策依据
司法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制度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二、主要细节
体制改革周边地区的确定:被通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体制改革周边地区主要是邢台、河北等4个省辖市和27个县市。
保险产品规定:根据国税发〔2015〕56号文件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银行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的指引和示范条文(附加)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符合要求。
适用人群:身体健康保险产品适用于“愿意报销个人在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群体;愿意在报销公共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个人承担的特定大规模医疗费用的群体;没有参加公共医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一个群体愿意报销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三组。
征管困难:通知中专门扣除了体制改革周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身体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获得工资收入或一致劳动报酬收入的个人在不超过200元/月的国际标准内按月扣除;单位统一组织职工购买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健康保险要求的产品,单位负担部门合理避税时应将真实姓名列入个人工资明细表,相当于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国际标准内按月扣除;团体工商户的开发商、事业单位的承包人和承租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分别购买合格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国际标准内,按事实扣除。
征管协调:由于商业健康险保单个人所得税净利润抵扣政策涉及的项目和机构较多,通知要求体制改革周边地区各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落实商业健康险保单个人所得税政策。
实施周: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6.建筑安装行业副省级非现场项目施工维护人员的税收征管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建筑安装行业副省级不同地方建筑维修工人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52号新闻稿)。
二、主要细节
纳税人:本新闻稿中,建筑安装行业的副省级非现场项目的施工、维修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明确包括派驻副省级非现场施工项目的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人员及其他人员。
扣缴义务人:上述人员在异地管理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非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副省级异地管理期间,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工资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非法代扣代缴。
一地缴纳:上述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总公司、分公司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均由工程建设和维修现场税务机关核定缴纳。
相互配合:新闻稿明确规定,总部税务机关、子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要加强与工程建设维修总部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同时明确规定,中国内地和香港税务机关不得对工程建设维修工人异地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参照执行:省内各地建筑安装工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新闻稿执行。
执行周:新闻稿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7.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股息储蓄差别税收政策
一、政策依据
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分红储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主要细节
按持股期限免征:通知明确规定,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储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持有期限在一个月(含)以内的,股息储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收入制度适用于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分红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上市:公司在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上市获得的分红储蓄差别化政策也将从2015年9月8日起按本文件明确规定执行。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仍应按照《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分红储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难点的通知》()
扣缴问题:通知明确规定,香港证券交易所在派发股息储蓄时,一年(含)内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等股权托管政府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转入公司。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给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将在1月收到税款的法定批准月份内审批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全省股权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储蓄等相关操作事项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国税发〔2014〕48号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执行周:通知将于2015年9月8日生效。
8.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个税制度改革政策在全省推广
一、政策依据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实施合理避税方式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二.主要细节和
政策解释
1.企业转让新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分期缴纳: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亏损准备金、资产准备金向个人大股东转让新股时,个人大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阳历的当年(含)内分期缴纳。
备案管理: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确实很难一次性通知具体个人大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制定分期纳税计划,在当年内分期缴纳(含5个阳历)。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纳税方案,该报的要报,只报。
支票上适当纳税:为了保证国税第一时间全部入库,通知明确规定:“大股东转让股份,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应当适当用于补缴欠缴税款。”笔者了解到,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未缴税款并备案。
特别是明确规定,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大股东转让这部分股份之前,企业违法破产,大股东处分相关权利后不盈利或盈利少于初始投资总额。“税务机关负责人不得追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界定合理避税渠道:通知具体告知“本通知所称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实施查账征收,并经认定取得经济开发区企业数量,且销售和资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员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含义非常准确,便于具体执行中的操作。
对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转让新股的处理:本通知对在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向个人大股东转让新股,大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纳政策,继续按照现行分红储蓄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2.股票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份奖励:本通知所定义的股份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人员的股份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经济开发区企业:本通知所称经济开发区企业,是指经审核征收,经省级经济发展合理避税区企业认定,政府机构认定的经济开发区企业。
分期付款:对全省经济开发区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给予企业相关人员股份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从2016年1月1日起,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分期纳税计划,在当年(含5个阳历)内分期缴纳,相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收入类别:本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获得股份奖励时,按照“工资收入”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支票妥善纳税: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奖励股份(包括奖励股份的转让和转换)并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应当妥善用于缴纳未缴税款。
特别是明确规定,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人员转让被奖励股份之前,企业非法破产,且人员在处置相关权利后未取得利润或资本,或者取得的利润和资本不足以支付被收购股份的应缴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得追缴税款。
相关人员定义:本通知所定义的相关人员是指经公司监事会和大股东批准,在股份奖励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在合理避税渠道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本通知对特定企业全体职工的股份奖励,不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制度执行。
执行周:上述企业转让新股和股份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9.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捐赠资产的免税证明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送或捐赠资产免税的决定》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需认证信息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75号新闻稿)。
二、主要细节
详情:纳税人免于在并发办公室赠送免费礼品或捐赠资产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办理手续时,应提交《个人无偿赠与资产清单》、两国原告的文件和信件复印件(如继承或接受遗赠,只需提供继承人或遗赠接受人的文件和信件复印件)、财产权属证明和信件复印件。
认证信息:除以上详细信息外,对于个人无偿捐赠或捐赠的资产,属于离婚分割个人财产、子女间无偿赠与、无子女抚养或抚养欺诈、继承或遗赠的无偿赠与,新闻稿还应提交相应的认证信息。
并发免税:本新闻稿中的具体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上述信息。如果信息完整、准确,应在《个人无偿捐赠资产清单》上签署收据,保留《个人无偿捐赠资产清单》的信函和信息函及相关证明,并将复印件返还给纳税人。同时要办理免税手续。
实施周:新闻稿将在发布当月内实施,即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实施。
10.股票奖励和新股转让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股份奖励和新股转让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
关于征管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80号新闻稿)。
二、主要细节
股票奖励的计税价格:股票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根据公平消费市场价格确定。在计算股份奖励应纳税额时,新闻稿明确规定,月末应根据员工在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结束情况确定。企业管理工作结束时职工人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股份奖励的分期缴纳税款,在国税发〔2015〕116号《解释》中已有提及,此处将详细说明。
新股转让分期纳税简易合理避税渠道划分:本新闻稿中可分期缴纳的纳税人为未上市和未列入省内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的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纳税人以未分配利润、赤字准备金和资产准备金向个人大股东转让新股,且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相关明确规定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未上市和未列入省内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企业转让新股时,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企业转让新股(不含以公司股份发行普通股转让新股形成的资产准备金),仍执行现行的分红储蓄差异化政策。
立案管理:如新闻稿要求接受股份奖励的企业和涉及企业新股份转让的大股东的合理避税渠道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另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在股票奖励和新股转让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同时强调,纳税人如需变更原分期纳税计划,应明确分期纳税计划,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新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代扣代缴:股份奖励和新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执行周:新闻稿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