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合理避税」问:烟草企业如何对待广告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2021-04-16 16:26:39
昨天,司法部和国家研究所
针对同类企业推广费用扣除净利润的问题,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扣除净利润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其中明确规定了烟草中小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个人如何合理规避业务推广费用,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会计师有疑问
关于财税[2012]48号文件,烟草公司部分会计人员有疑问:由于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且2011年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批期已经结束,烟草公司很难在今年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执行,因此只能计算2011年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但烟草公司参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补缴时,
行政机关会不会对中小企业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
但关于扣除推广费用净利润的问题,根据《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允许扣除中小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财政部门除外,不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15%;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此外,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部分企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扣除净利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本次发布的财税〔2012〕48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在香水制造销售、医疗器械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中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30%。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同时,上述两个文件明确规定,烟草中小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理论上,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净利润从国际标准中扣除,分为一般中小企业15%,香水等类似企业30%,烟草中小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扣除。
有一个纳税的好方法
烟草公司部分会计人员之所以按照《中小企业所得税法个人合理避税实施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1年烟草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是因为财税[2009]72号《个人合理避税》文件的实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今天财税[2012]48号文件明确指出可以追溯到2011年1月1日实施,但此时财税[2012]48号文件下发的节点已经过了今年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最终审批期,在最终审批时难以实施纳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方必须承担因政策变化而少缴税款加滞纳金的法律责任。
纳税救济的必要性是经最终审批后,按照财税[2012]48号文件的明确规定计算2011年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并通过往年各种变更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部分烟草,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扣除2011年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
该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月内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处以罚款。至于香水等类似企业,由于财税[2012]48号文件的发布实施,纳税会涉及退税多付问题,相关中小企业可按“
《税法》第五十二条和财税[2012]48号文件明确规定,应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并加计金融机构历年贷款利息。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净利润扣除前提的广告费用,是指工商部门批准的机构制作的电视广告;中小企业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证件;通过某些新闻媒体广泛传播。业务推广费一般是指尚未通过新闻媒体的电视广告支出,包括内部发行海报、商业和政治宣传信息等。换句话说,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区别主要在于承接业务的简单性和获得的债券的方方面面。如果这两个前提有效,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推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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