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到合理避税」问:设备安装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021-04-16 16:26:55
设备安装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两种:一是二期工程的设施、设备、公共设施的销售,属于增值税缴纳范围,税率为17%-但部分设备安装公司向客户开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与大企业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二是从事相关工程建设中的公共服务安装,其业务应按增值税“纺织”项目缴纳,税率为3%。而且,这两种企业管理往往是混在一起的。推卸责任,要按照法律法规高税率缴纳。
在承包业务的各个方面,设备安装公司也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在承包的项目施工(有专业知识的总承包)中,获得了一些分包项目。限于法律法规对分包施工和分包施工的区别对待(分包业务不允许扣除,但要重复支付),如果你在承接此类业务时推卸责任,也会增加总承包商转嫁的税收生产成本,或者重复支付生产成本。
除了增值税和增值税,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增值税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所得税。以上,我们如何合理避税?从其主营业务管理和主营增值税两个方面来谈谈节税的思路和途径。
一、如何解决混合销售问题
混合销售是给设备安装公司带来高税率的主要因素。如果混合销售的问题解决了,生产成本会有一定的降低。然而,任何支付问题都必须在税收制度内解决。因此,要解决设备安装公司的混销问题,必须彻底了解现行的税制。
《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五条明确规定,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运费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外,从事货物运输制造、批发或批发的企业、企业单位和集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货物运输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交通、纺织、金融保险、邮电、文化、体育、商业、零售等税收征收范围内的服务。
《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下列混合纳税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审核运费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按照销售货款的营业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未经单独审计的,由负责人
行政机关批准其货运周转量:
(1)销售美国进口货物,同时提供纺织品服务;
(二)司法部、国家
局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设备安装公司可以对设备的周转和安装服务的销售分别进行审核,即分别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但如果是出售和安装非美国进口的运费(设备),支付边界就会模糊,目前存在的现实生活问题是:
(1)设备安装公司为了赚取非美国进口设备的利息,往往与安装施工“打包”,即作为“打包”项目施工经营,变成混合销售,按照法律法规按17%缴纳增值税;
(2)购买设备、安装公共服务的工艺品客户,往往会要求设备安装公司将设备购买价格和安装费用放在同一个增值税凭证上,以获取购买人民币的进项税,这也就变成了混合销售。
鉴于留存问题,我们的节税建议:
(1)尽可能“非美国进口运费改为美国进口运费”。就是一些可以转化的非美国进口运费(成品可以尽量进口),进一步转化或者原材料变成了美国进口运费。这样,对于那些中央政府、房地产公司等非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可以分别开具货运销售增值税凭证和公共服务安装纺织品凭证,从而解决了如何合理避税、混销的问题。
(2)拆分公司,从事专业知识公共服务。这是缴纳增值税的一个大姿态,或者说政策,需要购买人民币进项税额抵扣。即设备安装公司分为设备销售公司和建筑安装公司。设备销售公司为设备和钱包的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公司专门安装公共服务,钱包发放纺织文件。还可以配合有一定利润的商业和谈,解决设备安装业务中的混合销售问题,让普通纳税人接受“二比一”的买卖方式。
二、如何降低“动手”建设税率
由于公司专业知识和安装作战能力的限制,设备安装公司涉及的“转让”项目建设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总承包转让给设备安装公司;二是设备安装公司转移到其他单位。在这个“转移”步骤中,如果推卸责任,就要提高税率;换句话说,你不能享受法律的明文规定
。
《增值税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应纳税销售额是为转让资产或出售资产提供应税服务而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通过纳税方式将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资金后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额。
法律规定“通过纳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从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金额为销售金额”,扣除申请由原明确规定的“工程建设分包或者转包”变更为“工程分包”,仍允许扣除分包业务;同时,根据建筑业“严禁一人承接分包施工业务”的明确规定,不得从一人分包施工业务中扣除分包价格。
《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外,纺织服务(不含装饰服务)以纳税方式提供的,销售金额应当包括项目建设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军需、动力系统的价格,但不包括建设项目方提供的设备价格。
本条第一部分是“排除”提供装饰服务的税款,第二部分是,除“建设项目方提供的设备价格”外,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原材料、其他军需、动力系统,无论是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还是已征税的,均应纳入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
为了杜绝设备安装公司的“转售”现象,我们有三个节税建议:
(1)记住如何按照分包物理实现合理避税,不想分包给一个人。法律只涵盖分包施工(分包给一个人的除外)
,除此之外,所有支付的金额。因此,在“转售”步骤中,设备安装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采用分包方式降低税率。
(2)签订不成功的合同,提前明确参与者的职能,杜绝“易手”现象,尽可能节税。比如设备安装公司承接分包工程时,与乙方和总包商签订三方合同,约定总包商的合同金额和自己的合同金额。乙方如何赚钱到总承包商和设备安装公司的账户上合理避税?这消除了“转手”现象,降低了总承包商可能转嫁的税率。在主要自己承接工程施工,对外分包时,也可以签订三方合同,消除“转手”现象,降低税率。
(3)对比不同提供工程施工设备方式的个人兴趣,要做出选择。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方提供设备的价格”没有考虑人如何能够合理避免支付建设项目的总价值,因此需要对“如何合理避税,建设项目方减少的税额和承包方提供设备时双方可能赚取的利息”,或者“承包方增加的税率和设备双方赚取的利息”进行比较研究,看哪个更具成本效益。如果设备双方都不赚钱,就必须由建筑工程方提供,否则吃亏。
三、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公司必须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25%或20%。但一些不清楚的微利小企业,不知道可以享受20%的折扣率,仍然按25%的税率审批缴纳;不乏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这些都不是很久了。
考虑到目前的相关税收制度,并鉴于设备安装公司数量相对较少,我们有两个节税建议:
(1)努力享受低税率降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如何合理避税,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限制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的企业:
(一)行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总数不超过10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非工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职工总数不超过80人,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一些超过如何实现合理避税的国际标准的设备安装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姿态”可以“换成大姿态”,享受20%的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09年12月2日,司法部、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明确规定: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论上,符合国税发〔2009〕133号文件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可按10%的折扣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规范支出行为,降低企业所得税。现实生活中,一些设备安装公司在支付人工等报酬时,往往会出现针孔。操作,只是吃丢了也不知道。让我们计算平方根:
劳务支付5000元,在公司缴纳经常性费用保费的,要代扣代缴800元所得税[(5000-5000 x 20%)x 20%所得税率],但这5000元可以进入企业所得税净利润,获得减税1000元(5000 x 20%企业所得税率)或1250元(5000 x 25%企业)的经济效益
劳务支付2万元,在公司缴纳经常性费用保费,就要代扣代缴3200元所得税[(20000-20000 × 20%) x 20%所得税率],但这2万元也可以加到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中,获得4000元(20000 x 20%企业所得税率)或5000元经济利益抵税。
我们的论点是:如果人工成本的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支付2万元及以下),则公司代扣的所得税低于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2010年享受10%折现率的小、微利企业另计);而且在保费上,正规的支出是审计和有权的,没有纳税的可能。
第四,如何规范和降低所得税
大多数设备安装公司都存在逃避所得税的问题,比如保费工资卡低于门槛,1000元以下的劳务费不征税,管理人员如何合理避税而不用工却偷偷分红,这也是中国民族企业,尤其是国企普遍存在的问题,也预示着这些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可能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三个节税建议:
(1)充分认识逃税的可能性。国家在缓慢持续发展,各领域法律法规都很到位。税务稽查肯定会更严,旧习难改,只能积累很大的可能性。如何做好部分省市自治区合理的税务稽查避税旋风把一些管理者吓跑了,变成了“税船人”或者乞丐,这是一个信号。所以设备安装公司商家的反应应该是充分了解的。
(2)合理安排参与经营管理的大股东的工资、奖金、红利分配,选择最佳分配方式和金额匹配,降低所得税税率。也就是说,薪酬要尽可能平均分配,薪酬和奖金要低税分配,参与经营管理的大股东的奖金和分红要相对选择性分配。我们关于年终奖和分红的论点是:当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48万元以内的大股东更适合奖励,年终奖更适合分配,超过48万元的部分采用分红方式分配;当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24万元以内奖励大股东更合适,年终奖金更合适,超过24万元的部分适合分红。
(3)规范劳务支出,防止涉税可能性。这个热门话题已经提到了,但是对于较大的人工费用,可以采用跨月分散支付的方式,将每次支付的金额控制在2万元以内,既可以获得涉税经济利益,又可以消除
,还可以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说是服务于多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