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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的避税」一般纳税人同一固定资产为何被两家企业同时计提折旧?

2021-04-16 16:26:58

昨日,某稽查局对一家大型合资热电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A)进行了纳税检查,该企业为原油联合堆热电厂,一般税率,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经营管理。

矛盾的涉税待遇

检查人员发现,2011年3月,A公司与A电厂签订了一项大型电力接入系统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协议,A公司强制将一家电厂拥有的所有接入系统设备转让给A公司,转让管理必须在2012年初之前完成。

但是公司的

如何合理避税

处理起来可能并不奇怪:2012年,由于系统设备移交完成,企业A重用了按照2907万元保费残值计入当期会计的逃税者。但在前夜企业个人所得税结算时,考虑到这里的业务不满足扣除伤亡净利润的前提,全部缴纳并增加。但2013-2016年期间,每年按系统设备剩余折旧年限计算年折旧额(月折旧额×12),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28.25万元。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A的经营是矛盾的。2012年系统设备溢价的剩余价值转移到其他公司,似乎认为设备不再属于自己。那为什么还要在最近四年年初继续计提折旧呢?

税务企业纠纷

鉴于这一难题的涉税处理,两国产生了争议。企业A认为,虽然系统设备已经在2012年初分配给A公司,但水电发电只能通过接入系统设备才能接入互联网,因此在具体运营中仍由企业A使用,有助于实现企业的收益。因此,根据收入与支出的匹配标准,在下一年,企业A仍将在剩余期限内摊销资本。

稽查局称,通过向A公司取证,证明A公司无偿移交了系统的设备,同时A公司对设备进行了人民币系统审计,计提了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立法的明确规定,改变了企业A按照系统设备摊余商业价值继续计提折旧的问题,企业2013年至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28.25万元。

思考与建议:这个案例的独特之处在于,在资金转移后,A虽然拥有产权,但由于制造经营管理的需要,系统设备仍然被A企业使用。在考察中,企业A仍然完全强调其

税务

处理标准以收入和生产成本的匹配标准为基础。显然,这种主张不能说几乎是不清楚的。然而,边肖认为,公共政策的处理不仅要从大的方面进行推测,而且要从整体的角度进行考察,即无论是从会计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折旧的基础都是建立在资本的产权基础上的。另外,如何合理规避税务稽查人员对A公司的调查也发现A公司已经开始以系统设备的产权为基础计提折旧。所以总体来说,同样的人民币被两家公司同时贬值,违反了

企业个人所得税

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侵蚀税基的明显行为。基于此,税务机关最终未能认可企业A的税务处理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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