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代理公司注册: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材料有哪些?
2021-11-19 10:37:32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应当自审理生效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公司名称申请的决定;名称核准后,公布开业申请,自申请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和备案或者不备案的决定;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携带材料到工商局登记。有限合伙公司的登记材料如下:
(1)全体员工和合伙人亲自签署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等。
(2)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登记人员由合伙人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普通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司印章);(三)有限合伙企业全体登记合伙人亲自签署的承诺合伙协议;
(五)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企业全体人员和合伙人亲自签署的选择和认缴出资或者具体缴纳出资的确认表;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公司的关键经营场所确认现有不动产的,须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要租房子,必须提交永久信函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出租人的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无法出示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属申请确认材料的其他复印件;
(七)有限合伙企业全体登记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合伙人委托事务管理的任命书;如果管理合伙人是其他组织或由其他组织组织,他/她还必须提交其指定代表的委任书及其身份证明的副本等。
(8)合伙人以商品、专利权、土地资源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作为注资,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制定价格的,必须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和价格确认文件;全体工作人员和合伙人委托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确认书;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设立独特的普通合伙公司的,应当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经营范围内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新项目需要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备案的,必须提交相关许可文件;(12)其他相关文件的资格证书上必须由全体人员和合伙人共同签署的文件,属于普通合伙人,由本人签署;合伙人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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