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注册地」关于临时税务登记 什么情况下会停止临时税务登记?
2022-06-16 14:56:49
边肖在之前的后文提到了临时税务登记,但涉及的东西并不多。现在边肖带你了解一下临时税务登记。所以,不多说了。上面的边肖带你一起去。
了解临时税务登记的细节。
《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必要》(商务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支付责任发生后30日内审核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票并备案。但国税发[2006]104号文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签发临时税务登记护照,但要按时征收税款,并在税务登记前指导其办理营业执照和机关组织用字。
商务部《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难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明确规定,已取得同一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不得将转卖证件变更到注册地;如果真的需要开具单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会先缴税,再代开发票。同时,该条明确规定,暂住户口领取变更营业登记地营业执照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报税务机关核准,并转入按月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护照过期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外出经商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查验登记,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征管法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从事制造、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在外县(市)从事制造、经营娱乐的,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由驻地税务机关填写的外出登记地经营娱乐变更税务管理证明,报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地点连续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必要》(商务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在同一县(市)的特定经营或者劳务月份起,最近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月份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和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单并备案。
商务部《关于更换税务登记护照有关难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明确规定,从事进境经营的纳税人(含从事经营180天以上的),根据《征管法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只办理查验登记,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希望以上细节能帮到你,还有一些不准确的细节可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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