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地区变更地址”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2022-08-03 14:19:01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1.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港元。
2.新《公司法》第59-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大股东一次性缴足。
3.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跨地区变更地址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6年修改《公司法》,取消了根据公司管理细则区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10-50万元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而且不采用授权资产制,而是允许两家公司的资产分期支付,不重复使用。只要求所有大股东的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期项目的出资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且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股份可在5月内缴足。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这个《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大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月起两年内缴足,五年内可缴足股份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应一次性足额缴纳融资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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