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转让」关于注册资本瑕疵登记的法律责任
2021-03-26 14:16:48
公司登记条例;第68、69、70、71、74、81、82、86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在注册资本瑕疵登记中的法律责任。从这些法律法规对广州公司转让的明确规定来看,只明确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更习惯于规定注册申请人和注册的特殊责任。明确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同时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已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撤销公司登记或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证明的责任。提交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虚假方式进行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负责改正,并处以人均50万元的罚款。触犯法律的,撤销公司登记或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虚假融资的责任。公司发起人、大股东不缴货币、转让权利或者虚假集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5%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避融资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主要股东逃缴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逃缴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广州公司转让申请不予登记的,对必要的负责人和其他必要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违法处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前提的公司不予登记,或者包庇登记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