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地址」易创业了,注册资金写1亿?多少稳妥呢?
2021-03-26 14:22:13
2013
年《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仍低于注册资本。理论上,你可以
一个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另外,公司成立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无需具体缴纳,只需按照章程约定的周缴纳即可,无需验资。
然后,把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得很低(比如,
一个
元)或者很高(例如
一个
1亿元),是否可取?
虽然1钱媛的注册资本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如果公司长期经营,
一个
袁的注册资本企业似乎不足以改变地址;此外,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司的工商数据也变得越来越简单。当业务合作方知道公司注册资本状况时,感情估计也是一万马奔腾。
然后把公司的注册资本定得太高,比如
一个
1亿元,然后
显现
首都周设置为
40
年,
50
08年的方法可取吗?
先看一个定律: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为事业单位,具有联合体法人的独立财产,享有联合体法人的权利。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认缴出资额
向公司负责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一段话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A
和
B
联合成立的公司,为了表示钱,公司有注册资本
< 企业变更地址p>一个一亿,两个国家
单独订阅
50%
,也就是
5000
一万。
A
是个山贼,
5000
公司成立当天必须交一万。
B
对年轻人感兴趣,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50
2000年分阶段出资,2000年第一家企业提前变更地址
一个
一万。
公司成立一年后,就破产了,只剩下账户
一个
一万块,进去就欠了
C
一个
1亿元,可行性达到了负小目标。
这时,借公司改地址的钱
C
我该怎么办?我只能拿回来
一个
一万块?
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二)》中增加了以下文字:
第22条
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分期缴纳的出资。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股东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我们的例子,
A
已经履行的出资为公司财产(虽然已经支出),
B
无出资
4999
万也应该是公司的财产,哪怕
B
还没交钱。
在这种只有,借钱
C
你不仅可以
B
要那个
4999
一万块钱,也可以要
A
要那个
4999
一万美元(因为
A
正确的
B
不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至于
A
偿还
C
费用后怎么办?他可以再问一次
B
进行回收
……
但是,能不能追出来,不是债务人
C
事情。
此后,我们的论点是:
(
一个
)出来混恐怕要还,不管章程里约定的出资期限是什么
10
年,
30
年,
40
年或
50
年,总会有到期的一天;
(
2
)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是认缴资金的市场份额,而不是具体出资额。
(
三
)
一个脚踏实地的企业家,根据公司经营的具体需要和股东的出资能力和战斗能力来设立注册资本,才是最稳定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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