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登记」2017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2021-03-26 14:23:16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规,企业在扣除费用、弥补亏损、享受减税或延期付款等对外投资时,有些费用或可抵扣项目不能在前夜重复使用额度扣除,需要结转五年后分期扣除。有些应纳税所得额在除夕夜前不需要重复使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未来五年内延期支付。本文总结并收集了以下九种结转后可抵扣或延期五年的税收优惠。
损失补偿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缴费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下年,并以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说明
1.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适用正式财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通过统计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外国政府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外国政府机构的利润,但外国政府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全境内的亏损。
3.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发生的亏损,并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弥补。弥补亏损后仍有定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伤亡追溯扣除
(一)政策规定
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本性伤亡事故所得税净利润扣除管理的必要性的新闻稿》(商务部2011年第25号新闻稿)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前几年的资本性伤亡事故未能在前夜从净利润中扣除,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按照这一必要的规定通过专项审批进行扣除。其中,对于特定的资本性伤亡,允许追溯扣除,直至伤亡年度发生,追溯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2)说明
1.具体资本伤亡是指企业在资本处置和转移的具体步骤中发生的适当伤亡。
2.因以前年度特定资本伤亡未从净利润中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追溯确认年度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扣减额严重不足,扣减额将推迟到下一年。
3.企业在特定资本伤亡年度,扣除追溯赔偿确认的伤亡人员后遭受损失的,应先变更资本伤亡年度的损失额,再按照弥补损失标准计算下一年度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并按上述第2点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财务处理。
扣除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
(一)政策规定
《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中若干财务困难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15号新闻稿)第六条规定,经企业专项批复和说明后,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具体发生并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但弥补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2)说明
1.企业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须经税务机关专项审批和说明后,方可准予追溯扣除,直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
2.因上述因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追溯确认后,可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抵扣严重不足,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或申请退税。
3.亏损企业追溯确认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的支出的,或者盈利企业追溯确认后发生亏损的,应当先变更支出的年度亏损金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标准计算下一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上述第2点的规定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类似于财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重组工商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商务部关于企业重组工商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48号新闻稿)规定,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的,适用一般财务处理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前夜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五个支付年度内平均分配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说明
1.企业重组业务适用普遍财务处理的,除企业其他立法方式简单变更外,重组各方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前夕,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普遍财务处理调查报告表》及附图和审批情况。合并、分立中涉及重组的一方被撤销的,应当在办理金融登记注销手续前进行审批。
2.企业进行负债重组时,应当准确记录应当确认的负债重组收入,并说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年度内确认金额和结转金额的状况。
3.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建立明细账,每年用明细账核对企业批准的债务重组收入,并加强后续管理。
非货币资本融资转让收入
(一)政策规定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商务部关于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33号新闻稿)规定,村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本进行内部融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本转让收入,自非货币性资本转让收入确认之日起,不得超过最近5个支付年度
(2)说明
1.非货币资本是指除货币资本以外的资本,如支票、利息、应收账款、应收债券和票据融资等,持有至到期。
2.企业在内部融资五年内转让上述股份或收回融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股份转让或收回融资前夕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重复使用延期月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本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五年内取消内部融资的,应当停止执行延期支付政策,在取消前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延期月份内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本转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机构搬迁收入的处理
< 工商变更登记p>(一)政策规定《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金融机构搬迁所得税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40号新闻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收入:
1 .从搬迁开始,五年内(含搬迁当年)完成搬迁的任何一年。
2.从搬迁开始,搬迁周满五年的年份(含搬迁当年)。
(2)说明
1.企业2012年10月1日以后搬迁的,发生的购置费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的规定,资本的应税生产成本和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从净利润中计算扣除。
2.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从搬迁前夕起五年内从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企业搬迁前夕应纳税所得额。搬迁在五个月内完成的,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支付。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以企业搬迁五年(含搬迁当年)为准。清算搬迁收支,计算搬迁收入。
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的特殊用途
(一)政策规定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性资金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的部分,应当在取得资金后的第六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说明
1.可作为非应税收入的财政性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使用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拨款机构对资金有必要或者明确的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对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审计。
2.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国外融资税收抵免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可在未来五年内,以每年信用额度前应抵扣的税额抵扣...
(2)说明
1.上述五年是指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且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的税收超过前一年的抵免额,最近五年缴纳年度工商变更登记。
2.企业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外税法和我国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
3.抵扣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外国税务机关在中国境内出具的相关缴款书。境外企业已缴纳或多缴纳或应缴纳的未缴所得税不计入税收抵免
特种设备融资税收抵免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一百条规定,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以在企业成立前夕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在信用严重不足的前夕,可以支付未来五年的年度结转信用。
(2)说明
1.特种设备投资总额是指购买特种设备的票价税的总价,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税率和电子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试运行费用。
2.借助融资和贷款,购买特种设备的投资总额,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借助财政拨款的工商变更登记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总额,不得抵扣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
3.企业购买和建造已经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特种设备。企业购买上述特种设备,五年内转让或出租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已抵扣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