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司变更」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2021-03-26 14:23:50
评估是指与消费市场价格最相似的资本价格,只能由在消费市场有专业知识的政府机构进行估计。因为公司法允许信用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出资,只有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定价,才能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计算股东出资比例。因此,所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人都需要对出资资本进行评估。对此,《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器皿、版权、农地所有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可以非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股东投入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并对资本进行验证,不得高估或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政府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必须采用自然科学,公平、公正、舒适地评估价格,不得高估或低估。高估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被收购,侵害债务人和公司货币股东的个人利益;低估会损害非货币董事、监事的个人利益。非货币性投资不需要验资,只能根据评估后的评估结果进行验证。因为验资履行的是验资和审计的基本职能,而评估履行的是定价的基本职能,两者是相关的,但不能相互替代。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权利必须进行评估和定价,目标是防止国有企业流失。目前合肥公司与上述《合肥公司变更法》不同,该法要求对非货币资本进行评估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