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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地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一次缴资

2021-03-26 14:46:47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以发行日期为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簿为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500万港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下限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发行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于500万港元,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但必须通过两种方式筹集:保荐认购和一次性招募。理论上,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性筹集全部股本,发起人和认购的GNP不能分期向公司支付股本。公司的实收资产必须等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劳动法》之所以规定这一点,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1)只有通过募集股份的方式设立公司,公司才能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本的,社会上认股人的可能性太高;(二)认股人也分期缴纳股本的,确实不方便、不可行的;(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生产率较大,分期缴纳股本不可行。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在公司变更地址时向社会公布或单纯向特定公司募集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变更地址股份总额的65%,并明确在此范围内发起人可以协商确定多少。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集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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