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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有哪些情形?看了便知~

2021-03-26 14:4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获得奖品、抽奖奖品、中奖等偶然实物财产的所得。

偶然收入,每次获得一次收入。

那么,在公共政策中,哪些情况是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边肖创业网对此进行了总结,统计如下: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中小企业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

中小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给予额外奖励,个人所得税按“意外收入”项目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5〕98号):

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有奖存款所获得的彩票收入为预期收入,按照个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所得税法中“意外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彩票收益虽然具有金融机构存贷款二次再分配的特点,但对于彩票个人来说,并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的国际汇率标准获得的利息贷款收益的实物性质。支付此项收入的各级金融机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奖押金彩票收入时,应按“意外收入”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境外赌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5〕6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彩票所得属于“意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获得的奖励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个人因对专业人员做出突出贡献而从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省级附属机构获得的再利用奖励所得,不论其奖金来源如何,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范围,个人所得税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奖励文件个人所得税免征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7〕34号)第一条规定:

获得宣传单获奖文件收入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传单、获奖文件的奖金中获得8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意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无市场竞争支付现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非市场竞争现金,是指资金销售方第三方大股东在资金购销过程中,通过签订隐瞒和非市场竞争协议等方式向资金销售方第三方大股东支付的现金,承诺不从事竞争性相关业务,并承担隐瞒新技术信息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鉴于中小企业作为资本购买者向没有市场竞争的个人支付的现金,属于个人因偶然环境因素使用重复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收入,因此, 中小企业第三方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大股东作为资本卖方取得的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意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本买方的中小企业在向资本卖方的中小企业第三大股东支付非市场竞争现金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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