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
2021-03-26 14:48:56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前提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前提
成都市注册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某些立法行政制裁而被取消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被消灭,企业没有因为解散而立即被消灭。根据《一人独大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投资者决定解散。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任意因素。只要不违反立法的明确规定,投资者在任何时候都无权决定解散独资企业。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只有在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独资企业,企业才能继续存在,只需要变更投资人的子记录即可。但是,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独资企业丧失继续经营管理的前提条件,应当按照《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解散。
(三)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的。这是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因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处罚的因素包括:独资企业以欺骗手段提交虚假文件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涂改、出租或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执行业务的行为、开业后超过6个月停业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与办工商注销登记有关的事项
1.申请地点
营业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文件和资料的准备
个人融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调查报告(清产核资及处罚调查报告);3 .完税证明;(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监督和运行一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 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裁量决定。批准的,会收到注销登记申请表;不予批准的,领取《企业注销登记驳回申请书》。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撤销
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在成都注册时,在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护照:
(1)企业主管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表;
②死刑清理与处罚调查报告;
3 .完税证明;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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