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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查询」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1-03-26 14:58:48

土地增值税与外资

1.问:非公司制企业一般都是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改制后将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权转让、变更给企业的企业,会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57号《公司登记查询》)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非公司制企业一般改制为信用公司或股权股份公司,信用公司(股权股份公司)一般改制为股权股份公司(信用公司)。对于改制前的企业,改制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变更给企业,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问:根据合同规定,如果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整体存在融资,是否存在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合并企业的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57号)第二条规定,如果根据立法或合同约定的明确规定,将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整体融资存在的,原企业转让或变更房地产给被合并企业的,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问:根据合同,企业设定为两个企业,整体融资与原企业相同。原企业将房产转让或变更给分立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5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或合同约定的明确规定,将一个企业设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融资与原企业完全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为分立企业时,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改制重组时,公司以固定价格的房地产筹集资金,如果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融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57号)第四条的规定,明确规定:改制重组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房地产进行融资,将其房地产转让、变更给被融资企业,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问:企业改制重组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审批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公司如何登记查询“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边境管理机构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集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审批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批准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改制前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按照国家统一明确的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扣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金额。 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边防管理机构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则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审批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将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边防管理机构批准的风险评估价格,作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同时申报纳税时,应提供公司以股份形式登记查询土地时省级(含省级)以上边境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风险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风险评估价格的,不予扣除。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企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改制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按照国家明确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第二种情况,“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边境管理机构核定的风险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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