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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契税税务筹划

2021-03-26 14:58:49

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原企业整体融资存在,且在改制(变更)公司中的股份(股权)比例为80%,公司在改制(变更)后继承原企业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是否需要对改制(变更)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明确规定进行重组,包括将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信用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如果原企业融资整体存续,改制(变更)后公司的股(股)比超过75%,公司继承原企业改制(变更)后的基本权利和责任,则原企业改制(变更)后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2.问:根据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已改制为企业。原融资已整体存续,改制企业融资(股份和股权)比例为60%。改制企业对原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二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融资整体存续,且改制企业中融资(股份、股权)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企业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3.问:如果两个公司按照合同合并为一个公司,原融资作为一个整体存在,被合并公司对原合并方承担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否有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公司按照立法和合同协议的明确规定合并为一家公司,且原融资持续整体的,合并后的公司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4.问:根据合同,公司分为两个公司,两个公司的融资与原公司完全相同。分割后对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征收契税吗?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立法和合同协议的明确规定,将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整体融资相同的公司,划分后公司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5.问:如果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限公司登记程序破产,债务人(包括破产企业员工)为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承担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否会征收契税?对于承担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的非债务人,凡有限公司登记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限公司登记流程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指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体职工,并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公共服务期不少于三年的劳务合同的,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是否有契税?如果与原企业50%的劳动者签订公共服务期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会征收契税吗?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破产,债务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担破产企业债务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对破产企业中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非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妥善安置原企业全体职工的,明确规定其与原企业全体职工签订了公共服务期不少于三年的劳务合同,并在所购企业中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免征契税;原企业超过30%的劳动者签订公共服务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服务合同,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对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第三种方法是将承担破产企业债务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减半征收契税。

6.问: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对办理行政变更、产权转让、房屋权利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的单位征收的契税是否按时缴纳?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工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六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国有企业管理机构承担行政变更、产权转让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7.问: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全部融资属于企业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包括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及其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同一第三方与其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转让,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行产权入股的企业,如果产权入股后新成立的公司继承原企业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七条的规定,明确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施产权转股份的企业,在产权转股份后,对新设立的公司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9.问:如果原改制重组企业配置的公共设施以转让方式接受,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八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原改革重组的企事业单位配置的公共设施,采用出让方式或国有股融资(持股)方式接受的,不在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内,接受方应按时收取契税。所以对上述行为要征收契税。

10.问:股权转让中,如果一个人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让,会征收契税吗?

答: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通知》(国税发〔2018〕1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股份(股权)转让中,公司的股份(股权)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不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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