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循哪些原则?
2022-03-11 17:35:05
1.商品
(1)原则上,成品按其功能和用途分类。如果分类表中没有规定分类标准,则该成品与字母分类表中的其他类似成品归入同一类别,也可以根据辅助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法进行分类;
(2)多功能组合产品(如钟表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根据产品中各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果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可以采用第(1)项所示的标准;
(3)原材料、未加工产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原材料分类;
(4)商品构成其他商品的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但此类类似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原料分类时,若由几种不同的原料制成,原则上应按其主要原料分类;
(六)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商品属于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别标题及其注释中所列行业进行分类。如果没有列出,可以根据字母分类表中的其他类似服务进行分类。
(2)租赁服务,原则上与通过租赁物实现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如出租电话,属于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属于金融服务,属于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涉及提供服务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别,如交通咨询(第39类)、企业管理咨询(第35类)、财务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通过电子方式(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本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权原则上,经营服务与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类别35)、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类别36)和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类别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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