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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侵犯版权的常见形式

2022-08-23 17:47:54

互联网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非常广。可以说,知识产权问题的每一个方面都可能出现在互联网上,比如盗版、不正当竞争、商标和专利侵权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网络上的版权问题最多,也最引人注目。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常见形式有:

1.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自己的网站上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将他人在网络上的作品下载复制成光盘,如他人在学术网上发表的文章,下载复制成随书附赠的光盘,与杂志一起出售牟利;或者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作品,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网络作品人身权,包括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在新闻论坛或BBS上发邮件;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署名或在他人作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时,擅自修改、删节或侵犯作者修改权。

2.超链接,使用HTML语言指令链接相关网页的信息,未经权利人同意,超出范围使用。链接了其他一些网站的内容,使得普通访问者无法直观地认识到自己被链接到了别人的网站,从而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著作权。如美国Totalnews公司利用框架技术,将CNN、华盛顿邮报等网站的新闻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将自己的网址和广告保留在其他框架中,以谋取广告利益。类似的图片链接也会侵犯图片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3.网站管理员提供设备,引导和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传到服务器,供他人下载和获取游戏软件行为;著作权人在被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共同侵权(引诱、教唆、帮助等。)与其他不法分子的共同意图。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共享软件,试用期满后未经注册继续使用。比如美国《花花公子》杂志的170张照片已经上传到BBS。

4.未经许可,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供给公众进行交易或者传播,或者明知是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件仍在互联网上传播,并将待传播的复制件输入并上传的。

5.擅自破解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如解密作品、破坏电子水印,或者专门制作、提供破解设备和技术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等。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被侵权的危险。

在技术领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些只是一些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上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之间的抄袭、擅自使用、拒付;二是抄袭、擅自使用、网间拒付;第三,网络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抄袭、擅自使用、拒绝支付等行为,而网站通过做或不做导致前者侵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行业的商业义务。随着技术的进步,侵权的方式会与日俱增,通过计算机网络侵犯版权的成本极低,效率极高。然而,对于受害者来说,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既困难又昂贵。因此,公众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守住网络的大门,在一定条件下对网络用户的网上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界应制定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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