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注意事项?
2025-06-29 06:08:50
1.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给予了异议人在三个月内补充异议证据材料的时间,商标局一般在异议期满三个月后将商标异议书和《答复通知书》的副本发送给异议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未按规定期限答复的,视为未答复。
2.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提交商标局出具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或者其复印件,以便商标局收到后通过扫描条形码确认答复回执。
3.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收到答辩通知的日期,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例如,商标局邮寄了异议书副本和答辩通知的信封。
4.与异议申请相同,被申请人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需要签字)。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答辩的,需附答辩书,代理组织需盖章。其他相关规定可参照异议人委托代理组织提出的异议。
5.答辩陈述的更正。对缺乏形式要求的异议答辩书,商标局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校正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的书面答复缺少被异议人的签名或盖章;
(2)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代理答辩,不存在替代。
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有缺陷:
(3)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答辩书,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答辩书提交日期;
(4)答辩书存在其他瑕疵,如异议人盖章与初步核准公告上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姓名不一致;异议人的名称变更缺乏登记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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