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三年不用的商标?
2022-03-23 16:19:16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已经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此,只要商标已经注册满三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闲置和囤积。
一般来说,撤销人不会无故随意对任何已经注册三年的商标申请不使用撤销。申请不使用撤销的主要原因如下:
已经注册三年的商标,妨碍了申请人后续商标注册的撤销;
因为竞争,希望打击竞争对手的商标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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