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回需要哪些材料?
2022-03-30 17:09:25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是“退三”条款的核心。“使用”的具体证据和材料包括:
第一,含有完整商标并能与具体商品联系起来的广告材料。比如可以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样本;与广告公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带有商标的广告合同或由其出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铺、灯箱、户外广告照片;与商标印刷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发票等。
二是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服务场所、服务标志、服务工具,以及商标和使用时间齐全的服装。服务、商业交易文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注册商标与证据所体现的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等。保证“使用”证据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移除”。
第四,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情况。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策的限制,一些特定商品无法生产和销售,或者无法通过审批。不使用商标也是正当理由。
破产清算。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为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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