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哪些情况?
2022-04-01 17:54:36
2013年《商标法》严格区分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注册商标。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原因。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是指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存在瑕疵,商标主管机关宣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其产生后的原因失去继续保护的基础,以致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公告撤销之日起终止。

根据《商标法》,2013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种情形:
1.自行变更登记事项,拒不改正的。即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其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其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二是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即商标被“淡化”)。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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