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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具有相对的时间性

2022-05-24 15:30:34

1.商标权具有时间性。

各国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即注册商标只在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过规定期限后想保留商标专用权,必须申请续展。不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权自行消灭。法国、德国、日本等国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斯里兰卡、马耳他等国为14年,加拿大、突尼斯等国为15年,美国、意大利等国为20年。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您未能在此期间申请,您可能会获得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

如果按照使用取得制度,商标权没有法律效力。只要继续使用,权利就不会消灭,长期有效。根据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商标的期限可以连续续展。商标所有人只要愿意继续使用自己的商标,也可以通过不断的续展使自己的商标长期有效。我们这里说的“商标权的时间性是相对的”,是指商标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是相对的。

就期限而言,商标权与著作权或专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商标只是用来识别商品的标记,具有稳定商品质量、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这些功能就越大。法律允许商标在一定条件下长期有效是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没有理由绝对限制商标权的时间。可以说商标在本质上是可以长期垄断的。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或技术,真正属于知识的范畴。本来应该是人类社会共享的,不应该是一个人独占的。因此,著作权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在各国法律中被绝对固定,使其成为有期限的权利,并规定有效期满后不得续展或延长,以防止长期垄断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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