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的管理
2022-05-31 16:17:50
中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具体负责各地区的经常性商标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以下地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设有商标广告处和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商标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处理跨地区和重大商标案件,对本辖区商标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依据《商标法》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本地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传播。具体来说,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依法对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生产的伪劣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对辖区内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监督是否标注注册商标,检查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的商品范围,管理商标的注销和撤销,管理商标注册和注册证等。
(3)管理商标标识的印刷。
(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5)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引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6)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调解。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工商局查处侵权行为的权限,《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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