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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2-06-01 16:24:43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两次以上处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采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15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

商标是商标的物质载体。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商标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伪造、制造其商标标识。因此,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客观方面。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权承接商标生产业务的个人或者企业,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印制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冒充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为自己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许可,有权承接商标制造业务的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印制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但超量生产其商标标识。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罪的界定。

(1)情节是否严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应综合考虑数额标准、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是否多次自学等因素。

数额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0.3条。

(2)主观上,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本罪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非商标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罪的,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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