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
2022-06-02 16:30:56
在海关总署注册的商标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商标保护措施。向海关总署进行商标保护备案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对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的要求附送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者其他证据。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要求保护的商标权的名称和海关备案号;
(二)侵权嫌疑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场所;
(三)涉嫌侵权商品的名称、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涉嫌侵权货物的港口、时间、运输工具、接收或者交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侵权证据;
(六)请求海关采取措施;
(七)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请求海关采取措施的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如果提交的其他文件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采取措施时明确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申请时,车主或其代理人应出示登记证和身份证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保函。无法确定到岸价格或者离岸价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
商标所有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而未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必须同时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保护措施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保护措施申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出境地海关不予受理。
货主在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后要求撤回权利的,应当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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