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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2022-06-13 17:08:38

注册商标转让原则是指转让注册商标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世界各国的商标立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原则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一)随同业务转移的原则

所谓营业转让原则,是指在转让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必须与企业或者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经营、生产要素一并转让。再加上商事转让原则,实际上是不允许单独转让注册商标的。

之所以要确立商事转让原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类似商品,所以商标不仅不能与其所依附的商品相分离,而且不能与其所依附的商品的生产者或生产者的生产要素相分离。如果允许商标与其所依附的商品或者商品的生产者、生产者的生产要素相分离,可以单独转让注册商标,这会造成同一商品在不同企业的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在企业出售、合并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转让应适用商事转让原则,以维护商标信赖,保护消费者利益。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德国,采用了这一原则。

(2)自由转让原则

所谓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与其业务一并转让,也可以只转让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的非类似商品可以按类别分别转让,也可以转让注册商标使用的全部商品。

之所以要确立自由转让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比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者更关心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只要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变,即使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者发生变化,消费者也会认可。因此,即使注册商标从其附属业务中单独转让,只要不降低质量,也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当允许注册商标的单独转让。目前,英国、法国和许多其他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TRIPS协议也采用自由转让原则。TRIPS协议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转让其商标时,有权决定其业务是否可以一并转让。《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商标可以与企业一起转让,也可以不与企业一起转让,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但如果所有企业(业务)都转让,注册商标也必须转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中的办法。《公约》第6条之四规定,商标的转让必须以其业务或声誉的转让为条件。但是,如果根据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同时从事该项业务时才有效,则只需转让位于该国的所有企业或业务。公约还规定,这种转让应以公众不会误解商标的商品来源和质量为前提。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转让的原则,即注册商标的转让,也没有限制性规定。这种在立法上不作限制性规定的做法,说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没有限制,即实行自由转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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