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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2022-06-13 17:10:15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本身的艺术性和文学性可能与商标的设计不谋而合,尤其是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相当一部分艺术作品本身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样,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竞争就不可避免了。如果商标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艺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就会造成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典型案例有上世纪90年代末冯等人诉三毛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和裴力、刘强诉景阳冈酒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1.以“三毛”的动漫形象为商标。

尹峰等八原告是被继承人张乐平(已于1993年9月死亡)的配偶及子女。20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张乐平塑造了头大、鼻子圆、头上只有三根头发的三毛卡通形象。从1936年3月出版他的漫画集《三毛》(第一套),到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记》(全套),各类“三毛”漫画共出版(或再版)33次,以《三毛流浪记》为代表。1996年2月,上海市版权局注册了张乐平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三毛集团销售的产品上附有“三毛”卡通形象的产品商标,被告还在户外广告、职工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三毛”卡通形象作为其企业形象。此外,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被告以“三毛”卡通形象向商标局申请了38类商标(已核准31类)。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大头、圆鼻、头上只有三根头发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著作权归张乐平所有。张乐平死后,本案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享有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并获得报酬,其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诉称,其委托当地艺术家设计商标,但被告将“三毛”的卡通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商标有《三毛从军记》组画

裴丽是刘继卤的妻子,刘思是刘继卤的女儿。刘继卤在1954年创作了《三毛新事》幅画。1980年,景阳冈酒厂对33,360,010-30,000组画中的第11幅画进行了修改,将其作为酒瓶贴纸和外包装装饰用在景阳冈陈年白酒酒瓶上。1989年,景阳冈酒厂申请了刘继卤33,360,010-30,000组画中的第11幅画的商标注册,经过修改使用,现已注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景阳冈酒厂未经刘继卤许可,对刘继卤创作的《武松打虎》组画第十一幅进行修改,并在其生产的景阳冈陈年白酒上作为酒瓶贴纸和外包装装潢使用,依法侵犯了刘继卤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继卤死后,其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继承人裴力和刘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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