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异议程序
2022-06-16 15:10:36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四份。商标异议书应当注明《商标公告》公布的被异议商标的发行号和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及时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并不是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它是针对商标注册过程中的矛盾或冲突采取补救措施的特殊程序。虽然异议程序并不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但是任何商标注册申请都要经过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的异议期才能注册。
商标法设置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将商标注册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减少审查中的错误,强化商标意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提高商标审查质量。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拖延期限,从而影响商标权的及时确认和商品的生产流通。《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期为3个月。异议期超过3个月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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