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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2022-06-16 15:12:34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应当是组织、工商团体、协会、行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单个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为证明其主体资格,应当向商标局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1)应附主体资格证明并详细说明集体和组织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二)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有主体资格证明,并详细说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所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地理标志商品具体质量的能力;

(3)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附管理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

(4)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3360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和文化因素之间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范围。

(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应当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为证明其主体资格,应当向商标局提供下列文件、证件:

(1)应附主体资格证明,详细说明主体或其委托的组织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以表明其有能力对该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验证;

(2)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该地理标志标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证明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3360 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特征;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和文化因素之间的关系;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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