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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

2022-06-16 15:14:55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就是说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已经取得的、仍然有效的权利。因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行使商标注册权,不得损害他人的“私权”。《商标法》第31条没有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商标管理实践中,在先权利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商标在先权利,一类是其他在先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先商标权主要是针对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在先的商标和驰名在先的商标。其他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般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姓名权、域名、肖像权等。他人的在先权利也应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即他人的在先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先权利必须是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权利;2.在先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非法或不合法的权利;3.在先权利已经获得并且确实存在。他人在先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利益。将这些权利的客体申请注册为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比如以外观设计权和实用新型权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图案,或者以他人已经注册并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为文字商标申请注册,或者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美术作品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都构成对这些权利人的侵权。因此,在商标注册程序中,有必要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护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应该说,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是制止商标抢注,与在先申请原则没有矛盾和冲突。鼓励诚实的商标申请人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与保护在先权利之间也不矛盾、不冲突。需要制止的是那些将他人在先权利的文字、图形、组合注册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既没有让位于在先申请原则,也没有让人把在先申请原则作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伞。在保护他人在先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在先申请和注册原则仍然是商标确认的基本原则。把握好合理保护在先权利、公平竞争和正常商标注册的关系,遵守商标注册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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