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应付费用
2022-06-16 15:17:03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确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当缴纳费用。缴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注册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续展或者变更注册商标,或者他人对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注册商标等。并需要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一方面,办理商标事宜缴纳费用的要求可以促使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之前认真考虑、慎重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请求被送到商标局,减轻审查员的劳动强度,使审查员专注于那些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商标局在为申请人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服务时,也需要一笔费用来维持其正常运转。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或办理其他手续的费用应由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专用权人承担,而不应由纳税人承担。商标注册或其他手续都要交一定的费用,这也是国际惯例。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
1.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的发展,解决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我们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接受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本类商品10件)。10种以上商品,每种商品收取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费),接受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接受续展注册商标费2000元,接受续展注册商标误工费500元, 商标审查受理费1500元,商标审查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颁发商标证书费100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收费核定如下:受理集体商标注册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3000元,商标异议1000元,撤销商标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工本费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注册证》的验证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业务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
1.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费用。收到申请文件和交易后
3.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必须填写相应的费用清单。同时要求国内代理人和涉外代理人分别填写,一式两份提交商标局会计室。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相关事宜的,应当直接向商标局缴纳所需费用,由商标局开具正式发票。
4.因手续不全或者申请文件不正确被商标局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者补正,并重新申报。申请人不继续提交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5.各商标代理组织应根据其代理业务量,向商标局预付保证其业务所需的款项,并将预付款汇入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商标局根据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办理商标业务所支付的各类费用清单,逐项进行扣除,并在每月月底由各商标代理机构开具已发生的商标费用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了解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发生额。保持一定的预付款余额。受商标代理委托的商标申请人缴纳的商标费用,一律由商标代理组织开具发票。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根据第《商标注册申请书》号公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 2404号,本次商标业务费标准增加以下费用。
(1)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的10项商品或服务内申报,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缴纳商标费用1000元。如增加额外申报的商品或服务,应在附页《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同时,每增加一件商品或服务,将支付100元的商标费用。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填写010-30000时,一个框内只能填写一项商品或者服务。并在填写完申报的货物或服务后,在下一个框内加盖“填写货物或服务关闭章”。同时填上递增的商。
品或服务项目的数量、金额、核款人姓名。(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交纳受理集体、证明商标费。
(3)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由提异议人交纳商标异议费后,商标局才受理异议申请。
(4)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提出撤销人交纳撤销商标费。
(5)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规定材料的同时,应交纳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向商标局报送许可合同备案材料时,由许可人交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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