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2022-06-20 16:37:22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标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1988年8月21日)
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方1月20日询问凤凰牌卷烟商标的来函表明,由于以前的商品分类,上海卷烟厂在卷烟上注册了凤凰牌商标。昆明雪茄厂也在雪茄上注册了凤凰商标。香烟和雪茄现在属于类似的商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昆明雪茄厂只能享有凤凰商标在雪茄上的专用权。该厂擅自将凤凰商标扩展到卷烟产品上,不仅超出了专用范围,而且侵犯了上海卷烟厂注册商标专用权。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商品组别调整后造成的注册商标近似的问题的复函》(1986年9月18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于9月4日来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飞跃”商标问题,要求我局对有关问题给予答复。评论如下:
“飞跃”在功放(第14类)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为上海无线电十八厂,注册号为:100540。由于注册商标组的变化,放大器从不同组归入同一组。同时,在同一集团的不同产品上使用两个leap商标。上海无线电十八厂和上海电视九厂不应任意扩大同一集团使用的产品范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准的商品。上海电视九厂未经上海无线电十八厂许可,在功放上使用飞跃商标,不仅超出了规定的产品范围,而且侵犯了上海无线电十八厂飞跃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上海无线电十八厂和上海电视九厂均位于上海地区,属于同一家公司,且在飞跃商标的使用上有一定的历史联系,故双方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商标纠纷,避免给国家造成损失。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1986年1月1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同志1月7日来函,询问变更使用中的注册商标字体问题。请回复并告诉他: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文字注册为商标后,如果使用注册的简化字,就使用繁体字;或者已经注册的繁体字,但实际使用简化字的,应当视为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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