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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理

2022-06-20 16:38:22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的两倍以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的10%以下。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违反何种法律的请示》(甘工贸字[1998]16号)收悉。答复如下:

经查,“江泽明”、“毛泽东”等字样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3类酒类商品中注册为商标,但“江泽明”、“毛泽东”等字样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谐音,故将其作为酒类商品商标使用,政治影响恶劣,违反第八条第(九)款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请责成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gt《商标法实施细则》(1994年5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5月,经我局商标局核准,郝伟有限公司在牙膏等商品上注册了“达丽”和绅士图形组合的两个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552362和552364(“[]/“正必正”为自造词)。1992年5月,我局接到一份报告。经调查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带有“DARKIE”字样的牙膏和污损的黑人图片。同时还发现郝伟有限公司自行在牙膏产品上更改第552362.552364号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片,在上述全包装注册商标上增加“DARKIEISNOWDARLIE”字样,或者增加绅士的图片。“DARKIE”的字样和黑头被污损的标识,明显表现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违反了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DARLIE"、“DARKIE”等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992年6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与原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商标法》(工贸字[1992]189号);根据我国第《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商标局作出了《商标法》号(商标[1992]第038号)。

郝伟有限公司对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以其注册商标变更的牙膏不是在中国生产,而是在马来西亚和印尼生产,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口到中国为由,向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994年1月4日,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关于撤销第552362号和第552364号注册商标的决定》号决定(商标评审门994第1号),维持郝伟有限公司第552362号、第552364号商标的注册权

鉴于上述情况,本着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根据我国《两件"DARLIE”商标撤销复审终局裁定》的有关规定,现就“13人2UE”JDARKIE”等商标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1.带有“DARLIE”字样和绅士头像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第552362号和第552364号)继续有效。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郝伟有限公司及其法定商标被许可人的产品,允许生产和流通,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2“JDARKIE”字样和污损的黑头图形商标严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坚决禁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上述种族歧视商标的商品;继续生产和销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此案的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gt《商标法》(1992年6月27日)

全部

最近,在中国市场上发现了标有“DARKIE”和“DARLIE”字样以及黑人头像被污损的黑人牙膏(“DARKIE”的英文意思是对黑人的蔑称,这里的“DARLIE”来源于“DARKIE”一词,也是一个蔑称)。这些文字和图形商标明显带有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严重违反了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请及时通知各经销单位和个人3360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牙膏。可采取技术措施妥善处理现有牙膏产品。

二。对继续销售带有上述文字和数字的牙膏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其他带有上述种族主义文字和图形的商品,按本通知原则处理。

请将本通知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

& gt“国家工作人员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日G星”等商标的决定》(1989年11月1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于1988年3月在原国内分类第十八类、第十四类商品上向我局申请注册“日内星”、“RIZHIXING”等四个商标。经审查刊登于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第十八类RIZHIXING商标编号为334833、日G星商标为334894、第十四类RIZHIXING商标为335413、日G星商标为350389。其中第335413号商标已于1989年1月10日获准注册。1988年3月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将上述初步审定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到柳州市冷冻机厂索要商标使用费,后被柳州市冷冻机厂拒绝。1988年8月,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再次冒充注册商标,与深圳市东部工贸发展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骗取商标使用费40万元。

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更为恶劣的是,采取欺骗手段牟取暴利,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为此,我局决定:对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的第334833号“RIZHIXING”商标、第334894号”日(7)星”商标、第350389号“日内星”商标不予注册,并撤销该商行注册的第335413号“RIZHIXING”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请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本决定通知中山市东风东岐电器贸易商行,并将第335413号“RIZHIXING”商标注册证收缴后,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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