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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保护期和起始日期的规定

2022-06-21 14:18:03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生效。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之日起计算。

[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1988年10月21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实施前注册的商标(不含国外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商标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3.《商标法》实施后的注册商标按核准的有效期计算。

4.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在《商标法》实施前后,应当按照原注册商标核准的有效期计算。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1986年4月24日)

1.《商标法》实施前国内企业的商标未被核准有效。其有效期从《商标法》(1983年3月1日)实施之日起计算。外国企业商标在《商标法》实施前已有核定有效期的,按原核定有效期执行,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时,其注册有效期仍为十年。

二。《商标注册证》损坏或丢失的,补发证书后,商标有效期仍从原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商标法》实施前注册的商标,也从1983年3月1日起计算。

3.注册商标转让的,商标有效期仍从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商标法》实施前注册的商标,也从1983年3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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