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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

2022-06-23 16:30:16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十九条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归类表填写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摘录(2002年8月3日)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别申请。每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复印件1份,商标图样5份;如果指定了颜色,应提交5份着色图案和1份黑白草稿。

标识必须清晰易贴,印刷在光滑耐用的纸张上或用照片代替,长度或宽度不超过10cm,不小于5cm。

使用立体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立体形状的设计。

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书面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五条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未列明名称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附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五十六条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2002年9月19日)

中国是Nice联盟成员,《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已经Nice联盟专家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形成第八版《国际分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版010-3000。

根据《国际分类》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发布。

& gt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19日)

1995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第17届专家委员会通过了第六版修订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又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于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的成员。因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六版《尼期分类》(修订部分)。

& gt《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1996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新收费标准实施后,商标注册申请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填写商品或服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可填写近似组名的商品或服务数量的计算难以规范, 导致我局审查员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对填写的商品和服务数量的计算意见不一致,导致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增多,不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取得商标权。

我局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类似商品区分表》中的近似组名,主要是商标审查和商标管理中对类似商品划分的一个指导性名称,很多近似组名并不是很准确和规范

1.《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因此,11月1日起实施《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国际分类表),意味着我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以国际分类表为准。跨班将退回重新申请。

二、各级核转机构和商标代理组织应指导商标申请人根据国际分类表指定商品类别,填写商品名称、商品用途、原料、功能和操作方法。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当附具补充说明,并由申请人盖章。如果国际分类中未包括商品名称,则应附上该商品的说明。

3.从1988年11月1日起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应当根据国际分类表按类别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按类别缴纳续展费,提交商标外观设计。商标注册续展申请书应当填写商品的用途、原料、功能和操作方法。原批准使用的商品跨国际分类表类别的,申请人应当保证保留一个类别的注册号码相同的商标。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由商标局审查。如能获得批准,应设立单独的注册号,专用期与原注册证书的换发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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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注册人持原商品分类(78类)的商标注册证办理变更、转让、补证事宜的,仍按原商品分类表(78类)填报有关书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节选(1988年9月15日)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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