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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国际条约相关条款

2022-06-23 16:34:18

& g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摘录(1995年1月1日生效)

第十五条可以保护的客体

5.在有关商标注册之前或之后,各成员应作出公告,并提供请求撤销注册的合理机会。此外,成员还可以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机会。

& gt《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摘录(1966年11月11日)

第四条【商标注册】

(2)只有满足有效申请条件的人或对其申请有效主张最早优先权的第一人,才能有效授予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表的审查]

(一)商标局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二)不符合第七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商标。如果不满足第八条或第九条的条件,商标局将不记录与商标注册或商标在国际展览中的证明使用有关的所需优先权。

第十二条【实质审查申请和异议机会后的商标注册】(选择条款B)

(1)当第十一条所述的审查表明申请符合第七条和第十条的必要条件时,商标局将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原因着手审查该商标是否不能注册。

(二)商标局认为对前款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该商标不能注册的理由;要求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要求他在通知后两个月内就驳回理由发表意见。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撤销其申请,也不提出任何意见,或者尽管他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意见,商标局仍然认为该商标不能注册,则将驳回注册。另一方面,如果商标局认为该商标可以注册,则第(4)款的规定应立即适用。

(3)如果商标局认为对第(1)款中问题的回答只对申请中描述的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是肯定的,商标局应当只对该部分适用前款的规定,并暂停适用以下各款,直到根据前款作出决定为止。

(四)商标局根据第(二)项或者第(三)项处理后,发现第(一)项问题的答案为否定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缴纳《细则》规定的申请公告费。

(5)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公告费的,驳回商标注册。

(六)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申请公告费的,商标局应当公告该申请,并在公告中记载申请日期;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及其相应的类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还有送达地址;在国际展览会上商标所需的优先权或认证使用。

(7)认为商标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一项或多项原因不能注册的,可以自申请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理由。交了《细则》元的费用才算提出了异议。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九)如有异议,商标局将异议理由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三个月内提出意见。期限届满后,商标局应当尽快作出异议决定,对该商标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十)如果第十一条所述的审查已经表明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已经得到满足,在注册时,商标局应当将注册所需的优先权或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上的证明使用予以注册。

(十一)商标局可以根据请求,允许合理延长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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