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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的法院调解程序

2025-08-19 06:37:1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章的规定,我国法院调解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调解开始、当事人协商和调解结束三个阶段。

1.法院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商标纠纷案件,应由当事人申请调解开始;或者一方申请调解,双方同意调解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建议调解,双方同意启动。

2.双方之间的协商

当事人应当在相关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具体方案可以以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也可以以当事人自己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或调解员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结束。

调解终结是指在法院主持下,经过调解工作和双方反复协商的结果,法院调解终结。法院调解的结果有三种。因此,法院调解终结也有三种形式:

(1)调解成立,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束,诉讼程序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经法院确认合法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束,诉讼程序终结。(2)调解成立后,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的法官、有关人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束,诉讼程序终结。(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理,从而终结法院调解程序。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的协议违法,法院指出当事人不愿补正,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反悔并拒绝签收的,均属于调解失败。调解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以判决书的形式终结法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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