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的法院调解原则
2025-08-19 02:54:37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有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规定,双方必须愿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不得强迫。根据上述规定,自愿原则,首先是程序自愿。调解商标纠纷,双方必须申请调解,或者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调解,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解决纠纷。如果一方或双方经劝说仍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强制调解,只能进行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或接受调解,也有权拒绝调解;法官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其次,在实体上是自愿的,即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时,当事人是否以及多少处置自己合法的实体权益,即是否退让、退让多少,也必须完全由当事人自愿。任何人,包括主持调解的司法人员,都不能强迫或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上让步,或迫使其让步。这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一方或双方拒绝在实体权益上让步,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得强行调解或久拖不决。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这是法院调解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法律基础。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制原则,不允许在事实没有弄清、是非责任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和稀泥”。只有弄清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事实、原因、过程和焦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3.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这是法院调解法律原则的法理基础之一。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一样,是一种诉讼活动,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和方法。因此,法院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违反法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相关实体法律规范,既是正确裁判商标纠纷案件的标准,也是正确调解商标纠纷案件的推绳。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实体法和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也必须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凡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合法调解协议,都应予以确认。否则,未经批准,调解不能成立。
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实体法,自然要求法院调解在程序上不违反程序法。法院调解的组织、步骤和方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法院调解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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