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适用程序

2025-10-03 10:13:31

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前申请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临时保护措施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的申请人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诉前停止侵权的申请人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不经商标注册人申请而提出申请。

(2)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诉讼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基本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个人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措施申请书

1.应用条件

(一)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并仍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行为人生产的相关商品上非法使用注册商标;销售企业在市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等。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难以明确,主要是指他人已经为侵权行为做了准备,比如制作了印制侵权商标标识的印章来印制商标标识;收集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带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等。

(2)不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所谓不可挽回的损害,是指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获得可观的赔偿。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并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存在。

2.提交书面申请。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三)申请理由,包括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3.提交相应的证据。

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已登记产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被继承或者被剥夺的证明材料

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诉前申请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合理有效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的销售所得,以及合理的保管费用和因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在执行停止相关行为的决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因采取该措施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停止措施。

裁定采取的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经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2.裁决及其范围

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被申请人被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立即执行。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范围。

3.对裁决不服的处理

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采取相关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申请人提供负担。

保的情况;④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4.责令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定的效力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是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临时救济,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实施该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的情况,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例如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将其1518万元的房产提供给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诉前担保,它要追诉的对象是一件“苹果”商标。

2002年7月27日,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责令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68516号,以“苹果”为名称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518万元的土地及房产作为诉前担保;责令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苹果”图形为商标的“美国苹果”牌公文包、皮带、钱包、服装、鞋子、领带、背包等产品;清点、查封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标有“苹果”图形为商标的“美国苹果”牌的涉嫌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商标标识;查封、扣押或复制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并提取样品;同时冻结广州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12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也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商标诉前保全裁定。


上一篇:法院调解是解决商标纠纷的有效途径
下一篇:商标使用不构成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