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作用
2021-02-08 11:08:40
商标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其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作为债务或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优先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功能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该理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和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无论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还是商标执法的加强,中国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那么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作用是什么呢?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功能:有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质押贷款的探索和实践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局共同推进。这种创新模式明显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一定的横向联合特征,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响应、努力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性和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的主动创新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功能: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2006年5月,湖南省湘潭市颁布了《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签约仪式在湘潭举行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上举行。两家民营企业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湘潭市银行获得贷款1150万元。商标质押贷款在湘潭推广应用后,受到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欢迎。现在,湘潭市不仅形成了尊重知识、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加快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的良好氛围,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了此类贷款,甚至吸引了一些外国商标持有人来湘潭咨询或贷款;并逐渐产生了外部扩散效应。
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创新的互动行为,如中小金融机构向分行引导推荐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向上级申请增加信用质押方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中国人民银行重点研究推荐等。它反映了中小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效率和活力。受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转化能力提高的影响,湘潭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功能: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在成长初期,中小企业只能租用工厂或设备进行生产,自身货币或实物形式的资本并不多,这使得银行难以满足传统信贷体系下的风险控制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企业的商标意识也越来越强。
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功能: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中小企业可以真正了解自己的商标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长期保持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保障。
商标专用权的特征
商标专用权
1.与司法保护相比,及时有效的行政保护具有效率高的特点,这一点已得到中外商标所有人的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构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措施时,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非常有利。就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言,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比司法决定作出得快。即使涉及疑难问题,也要征求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因为是同一个系统,所以效率高。2.手段多样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多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和销毁侵权商标、在现有商品上消除侵权商标和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对当事人责令赔偿的请求作出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的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所辖行政区域进行。商标所有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为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一般不受理商标所有人的直接投诉,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
商标专用权的具体内容
(1)专用权。商标所有人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第三方不得在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所有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从被许可人处获得报酬或报酬的权利,即理论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右。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贡献。商标所有人可以利用商标投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3.誓言。商标所有人可以以商标进行质押,并设定权利质押,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放弃商标权。
明确的放弃
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局明示放弃商标权,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
默示放弃
注册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撤销该商标
商标保护期届满,商标所有人超过宽限期未申请续展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标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书面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人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附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并盖章);
(3)质押合同复印件(外文版本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版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共同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如果上述文件不真实,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商标和质押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6.申请人按照本程序第四条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改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文件齐全、申请程序符合要求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受理日期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质押人不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注册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专用权质押注册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注册。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注册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
(一)经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以及因转让主债权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质押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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