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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减税优惠政策

2020-09-02 17:07:03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三部门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通知》还规定,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据了解,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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