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公司注册」2015年最新个税政策汇总及实务提醒
2021-03-18 10:45:40
首先,资产税
(一)个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基础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15〕41号
)
商务部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个人非货币性资本融资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5年第20号
,以下简称“新闻稿”)
要查看: "
金融事务
我局个人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资金融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政策详情
1.非货币资本个人融资属于非货币资本与个人融资同时转移。非货币资金个人转让所得,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非货币资本是指在海淀区注册的支票、利息等货币资本以外的资本,包括股份、资产、新技术发明的研究成果和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资本。
2.怎么算
为了用非货币资本筹集资金,应对股份进行非货币资本风险评估,并进行相应记录。风险评估后轻率的商业价值就是非货币资本的转移收益。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本转移收入-资本原值-转移时按时缴纳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a在公司分享一项风险评估2000万元的专利权。甲女士在缴纳时,评估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税费为人民币10万元,部分生产成本为人民币20万元。在获取新技术时,根据海淀区公司登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20%]。(吓死宝宝了)
如果非货币资金的原始价值难以提供原始、准确的汇票,且无法准确计算非货币资金的原始价值,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海淀区公司登记处可能非法批准非海淀区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值。
3.非货币性资本融资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审批。
4.分期付款
个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付款。重复使用纳税有困难的,在分期缴纳方案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上述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阳历月(含)内,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生在2015年4月1日之前的应纳税行为尚未纳税,且自上述应纳税行为发生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额。
个人在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交易过程中取得支票溢价的,支票部分应当妥善用于纳税;如果支票不够支付,可以分期支付。
个人转让其通过非货币资金融资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在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应当适当用于缴纳未缴税款。如果转让的股份有一部分不足以一次性清缴税款,其余部分可以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税款和分期缴纳税款时,分期缴纳税款的方案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另行制定,并填写所附新闻稿中所列的《非货币性资本融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申报单》,在取得被融资企业股份后的次月15日内向同时负责租金的行政机关备案。立案时,需提交备案表、完税证明、融资协议、非货币性资本风险评估价格证明材料,以及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本原始价值和适当纳税的相关资料。非货币资金融资发生在2015年4月1日前,期限未满5年,尚未纳税,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新闻稿发布当月30日内向负责地税管理的机关备案。
5.付一个(不要付错金额)
(一)房地产、农用地等资产用于融资的,审批、备案、缴纳等事项由资产所在地地租管理机关同时办理;
(二)以企业持有的股份进行内部融资的,审批、备案、支付等事项由企业常驻租金管理机构同时办理;
(三)以资产、股份以外的非货币资金出资纳税的,由非货币资金出资的被出资企业的当地租金管理机构同时办理审批、备案、缴纳等事项。
(2)股票奖励和新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基础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关于推进海淀国家研究院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见:“商务部个人所得税司相关司长解答股份奖励和转让新股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政策详情
1.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经济开发区企业将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股份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制定分期纳税方案,在当年(含5个阳历)内分期缴纳,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何确定股票奖励的计税价格:
(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价格,按照公司股票被收购当日的收盘价确定,非交易周的,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
(2)对于未上市公司,只能根据个人取得相同份额股份的企业总资产确定公平消费市场价格。企业总资产难以确定的,可参照企业主要股东近期转让股份时的适当转让价格确定。如果用总资产法和类比法难以确定股价,企业可以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通过其他适当方式确定股价。
2.国税发〔2015〕11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将以未分配利润、亏损准备金和资产准备金向个人大股东转让新股。个别大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分期缴纳税款计划,在本年度(含)不超过5个阳历内分期缴纳,并将
(一)未列入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未上市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或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亏损准备金和资产准备金向个人大股东转让新股,个人大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其他未列入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企业,在转让新股时应尽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企业的新股转换(不包括以公司股份发行普通股形成的资产储备转换新股),按现行分红储蓄差异化政策执行。
特别提醒的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企业,将公司股票发行普通股形成的资产储备转换为新股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应在第一时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支付股息或转让股份的,应在第一时间代扣尚未缴纳的股份奖励或转让新股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5.分期付款
(一)分期纳税方案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企业应当按照80号文的明确规定,在本月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需要变更海淀区公司登记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2)可以享受分期纳税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缴纳税款享受分期缴纳税款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纳税款的方案。所在单位汇总统计后,其他所有相关信息随军队一起在股份奖励或股份转让发生的次月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期缴纳税款计划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分期纳税当年,不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所属单位应按照向税务机关海淀区公司报送的分期纳税计划,第一时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登记备案。
(4)分期纳税的政策主要是解决支票不够的纳税困难。纳税人因分红或股份转让取得支票的,应当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因此,《新闻稿》明确规定,在分期纳税期间支付股息或转让股份的,企业应在第一时间代扣尚未缴纳的股份奖励或转让新股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缴纳。
(3)香港证券交易所分红储蓄差异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基础
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证券交易所股息储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我们应该看看:“司法部税务管理司、商务部个人所得税司、中国证监会会计司相关负责人就香港证券交易所股息储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政策详情
1.香港联交所股息储蓄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
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的香港联交所股票的股息储蓄(20%税)金额,在海淀区公司注册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50%(具体税率为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一年以上的,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分红储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5年9月8日起)
个人持有公司上市一年以上的公司股份,暂免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一个月内和一个月至一年内持有股份,税率将保持不变,分别为20%和10%。
3.举个例子
投资者取得的股息储蓄所得为1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应纳税所得额减少50%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储蓄法定税额的20%,20元和10元为应纳税额。
4.香港证券交易所如何代扣代缴
香港海淀区公司登记交易所是股息储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港交所分配股息储蓄时,个人持股超过一年的,按政策暂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一年内(含一年)持股的,香港联交所在取得净利润时暂停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的应纳税额按个人持股期限计算,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由海淀区公司登记证等股权托管政府机构划入股票登记结算公司。股票登记结算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转交给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应在1月收到税款的法定批准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缴纳。
5.持股期限的计算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转让取得海淀区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之日起至公司股份转让交割当月月底止的持股周。个人转让公司股票时,持股期限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即先在股票账户中取得的公司股票视为首次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的某一天持股到今年的同一天的前一天;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个月的最后一天到本月的第二天的前一天持股。
(三)内地与澳门基金会相互承认相关税收制度
政策基础
《关于内地与澳门基金会税收制度互认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政策详情
1.2015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通过基金会互认买卖澳门基金会市场份额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让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mainland China个人投资者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认可澳门基金会再分配的利润,澳门基金会在mainland China的中介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澳门消费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相互承认内地基金会的市场份额取得的转让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澳门消费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会互认从内地基金会进行利润再分配,香港交易所将分红储蓄再分配给内地基金会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发行票据的企业向内地基金会再分配贷款时,向澳门消费市场投资者按7%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内地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发行票据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代扣核定。大陆基金会在向投资者重新分配利润时,仍然扣缴个人所得税。
5.基金会互认,是指内地基金会或澳门基金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澳门认可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出售给两国司法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香港公民。“内地基金会”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票融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基金会。澳门基金会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澳门法律在澳门公开发布和出售的单位信托、共同基金或其他形式的自发融资计划。买卖基金会的市场份额包括认购、赎回和买卖。
二.税收与外国投资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基础
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关于在海淀区试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登记人员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司法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商务部关于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制度改革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3号新闻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产品指引及示范条文》的通知(保监发[2015]海淀区公司注册号118)
政策详情
1.自2001年1月1日公司在海淀区注册以来,全省31个体制改革城市的个人购买了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并允许在一定金额内扣除净利润。
(1)体制改革周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按照2400元/年的国际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明确规定如下:
——已取得工资或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单独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在第一时间向扣缴单位提供保险单据。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险单据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国际标准内,按月扣收保险单据。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不扣除净利润。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单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不扣除净利润。 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集团工商业户开发商、事业单位承包商、租户、海淀区公司个人注册资本、合作企业投资者单独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国际标准内,按事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不扣除净利润。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2)海淀区公司登记个人所得税政策制度改革如下:
——海淀区、苏州市、上海市、成都市。
——河北省邢台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浙江省苏州市无锡市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湖北省安阳市郑州市(含安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广东省广州市, 桂林市桂林市等云南省、贵州省曲靖市、青海省西藏自治区、Xi咸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酒泉市、甘肃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含所辖县)、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
2.银行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险上注明税收优惠号。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取得税收优惠号的,支出金额不得从净利润中扣除。
3.财税[2015]126号文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适用于在非机构改革周边地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
4.集团工商业户开发商、事业单位承包商和租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分别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并提前审批填写本年度《个人所得税制造和管理纳税申报表》(表一)和《个人所得税制造和管理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写“投资者扣除费用”一行,填写“商业”
5.根据当今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统一组织职工购买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不能从企业个人所得税净利润中扣除。
-建议:企业与员工“整合”,单独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从文体上讲,企业支付工资(无论如何,企业的购买也是工资明细),企业“整合”组织,个人可以单独购买,可以从企业的净所得税中扣除。
第三,落实新年政策
《商务部关于加强新年网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明确规定:
1.个人在网上获得企业发放的用于拜年的支票,按照无意中获得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产品(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才能使用的非现金互联网拜年,包括各种代金券、代金券、代金券、折扣等。,以及个人购买企业一定金额的产品或公共服务时企业退回的支票,属于企业提供的产品(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价格折扣和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分发的支票不属于互联网
个人所得税条例
设定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同类企业的收集和管理
《商务部关于建筑安装行业副省级非现场项目建筑维修工人个人所得税征管难点的新闻稿》(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新闻稿)明确规定:
1.建筑安装行业的非现场工程维修人员缴纳海淀区公司的注册水和工资收入,由所在单位非法代扣代缴,由工程施工维修现场税务机关核定缴纳。
2.从施工现场工资中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和副省级非现场施工的报酬,由工程建设维护站税务机关和班组人员数量进行具体审批。
3.工程建设站和维修站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对预扣会员名额进行详细审批的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工程建设维护站主管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政府机构和站应加强数据传输、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落实和维护纳税权利。
动词 (verb的缩写)收集和管理政策
(1)商务部关员发布的关于制造业管理及减免税事项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新闻稿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8号新闻稿);
1.个人所得税制造、经营和管理的纳税申报表(表一)
2.个人所得税制造、经营和管理纳税申报表(表乙)
3.个人所得税制造、经营和管理纳税申报表(丙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
(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送或捐赠资产免税的决定》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需认证信息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5号新闻稿):
个人兼营捐赠或者捐赠的资产,免征税款。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办理手续时,应提交《个人无偿赠与资产清单》、两国原告的文件和信件复印件(如继承或接受遗赠,只需提供继承人或遗赠接受人的文件和信件复印件)、财产权属证明和信件复印件。




